岳陽:工地務工臨時起意偷電纜獲刑

湖南法院網訊 近日,岳陽市云溪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一起盜竊案。被告人喬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周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2019年10月24日11時許,被告人喬某、周某在岳陽市云溪區文橋工業園被害單位岳陽長嶺煉化通達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達公司)液體空分項目工地上務工時,看到工地壓縮機房邊上有通達公司放置在該處的電纜線,二人便在工地的辦公室板房內商量把電纜線搞出去賣掉。12時許,喬某喊上在工地做事的2名工人幫忙拖電纜線,在喬某的帶領下,三人將壓縮機房邊上的約11米長的電纜線抬至工地上的辦公室板房內。喬某打電話喊來了周某。周某開車與喬某二人將該11米長電纜線運至岳陽市云溪區路口鎮南山村嶽川組的長嶽廢舊物品收購站,將該電纜線以21元每斤的價格賣得了人民幣3400元。後喬某分給周某1000元、2名同事各分500元,喬某分得1400元。經認證,該11米長的電纜線價值5357元。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喬某、周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共同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喬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喬某、周某能主動到案並均能如實供述其罪行,屬自首,且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被告人喬某、周某的違法所得應當予以追繳。根據被告人喬某、周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結合其所在的司法局出具的調查評估意見書,適用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不良影響,可以適用緩刑。云溪法院遂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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