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逃税款3年,罚款5倍,法院:有失公平?

公司连续三年偷逃大量税款,被稽查局要求五倍的罚款,法院却认为显失公平。为何如此?

基本案情:

土地使用面积变迁

荣泰公司租用城厢镇马鞍社区三组和五组的土地,共计12亩余。根据川府土(2006)57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青白江区2005年第一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征用后仍由荣泰公司使用。

2009年因清泉大道拆迁占用了该公司的部分土地,所余5,527.14平方米的土地仍由荣泰公司占有使用。

2009年8月17日的成都市青白江区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载明:荣泰公司原已使用位于城厢镇马鞍村5组8.291亩土地,以挂牌方式出让给荣泰公司。

2009年11月5日,荣泰公司与青白江区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0年2月由青白江区政府颁发的《国土使用证》载明使用权面积为5,527.14平方米

2009年荣泰公司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4,585元,2010年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2,555元,2011年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4,760元。

被要求补缴土地使用税

2012年8月17日,青白江区地方税务局城厢税务所向荣泰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荣泰公司:

于2012年8月30日前补缴2010年1-6月的土地使用税16,964.99元,7-12月的19,169.99元;

补缴2011年1-6月的土地使用税16,964.99元,7-12月的16,964.99元;

补缴2012年1-6月的土地使用税14,584.99元。合计84,649.95元。


到期后,荣泰公司未到税务机关补缴税款。

2012年10月24日,青白江稽查局对荣泰公司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荣泰公司补缴税款109,337.29元及滞纳金,并处以应补缴税款5倍的罚款546,686.45元

荣泰公司不服起诉

荣泰公司不服,向成都市青白江区地方税务局申请复议。

成都市青白江区地方税务局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青白江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荣泰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青白江稽查局作出的青地税稽处(2012)ok3777897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荣泰公司观点:

青白江稽查局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青白江稽查局将企业所在地认定为非青白江物流园区,并按7元/平方米计征土地使用税错误;荣泰公司不存在虚报、伪造、隐匿税务申报资料的偷税事实,也不存在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纳税而拒不申报的行为和偷税的主观故意;青白江稽查局在执法过程中,不作税法释明,证据收集、文书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违法。

青白江稽查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判。

税务局观点:

青白江稽查局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青白江稽查局具有行政处罚的合法主体资格,依法对荣泰公司进行了税务检查,虽然荣泰公司不积极配合,但青白江稽查局还是收集到了充分的证据,对荣泰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青白江稽查局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法院观点:

青白江稽查局具有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职权

法院认为,青白江稽查局具有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就本案来看,青白江稽查局未提供荣泰公司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证据材料;但其提供的证明荣泰公司进行虚假申报的证据是充分的。

有2009年10月27日的《成都市青白江区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2009年11月17日的《土地交接单》、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申请书》、2009年11月5日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证据载明荣泰公司所使用的土地面积为5,527.14平方米。

2009年5月15日、2010年5月5日、2011年5月9日、2011年11月11日的《成都市通用申报表》载明荣泰公司申报的土地使用面积为680平方米;2009年11月11日的《成都市通用申报表》载明荣泰公司申报的土地使用面积为630平方米;2010年11月9日的《成都市通用申报表》载明荣泰公司申报的土地使用面积为50平方米;2009年、2010年、2011年的《成都市荣泰清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地方税费缴纳情况表》载明荣泰公司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数额;有《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表》佐证荣泰公司申报的土地使用面积为680平方米;有缴纳税款清单3页证明荣泰公司实际缴纳的土地使用税金额。

青白江稽查局对荣泰公司适用的税率正确

根据青府发(2008)50号《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规定:城镇土地使用权年税额标准调整为5元/平方米。这一标准只适用于青白江工业集中发展区、成都铁路集装箱中心站、成都国际集装箱物流园区、成都市载货汽车产业园区。

荣泰公司所处位置虽然在物流园区附近,但并不必然决定其就属于物流园区的企业,能享受这一政策。荣泰公司应适用的标准应是城厢镇的标准,即按7元/平方米计征。青白江稽查局对荣泰公司适用的税率是正确的。

本案荣泰公司,对其使用土地面积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应给予行政处罚,但行政机关应根据其违法情节酎情进行处罚。

五倍罚款变更为三倍罚款

就本案来看,荣泰公司在接受处理的过程中确有不积极配合、态度不好的情况,但荣泰公司并没有采取其他恶劣的偷税手段,且属初次被处理。

青白江稽查局所作出的行政行为证据充分,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只是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对荣泰公司处以五倍的罚款,显失公正,应予变更。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将青白江稽查局作出的青地税稽处(2012)ok3777897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中对荣泰公司所少纳税款的五倍罚款变更为三倍罚款。

本案最亮眼的地方在于:法院虽然对税务局提供的证据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却对最终5倍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在判决中将其变更为3倍。

偷逃税款3年,罚款5倍,法院:有失公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案中,税务机关对行为人的偷税行为处以顶格5倍的罚款,在实践中比较少见。法院之所以对该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有两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荣泰公司及其代理人在庭审阶段做了大量的工作,搜集了非常多的证据资料来证明自己没有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等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另一方面,法官也是基于公正合理角度考量,防止行政行为的恣意性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纳税人面对税收争议案件,能在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税务律师、搜集保留证据资料,对于及时止损、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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