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犯罪的主要形式及特點

翫忽職守罪主要有哪些表現形式?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

  翫忽職守罪的主要形式表現為:

  (1)擅離職守,即行為人在行使職責過程中,違反職責要求,擅自離開職責所要求的崗位,以致沒有履行其職務。

  (2)未履行職守,即行為人雖然在工作崗位,但沒有履行法定的職責,沒有按法定的職責行事。

  (3)不認真履行職責,即行為人應該且能夠履行職責,但不嚴肅認真地對待其職務,以致錯誤地履行了職守,主要表現為履行職責不盡心、不得力、不認真、馬馬虎虎、粗心大意、草率從事、敷衍搪塞等。

  (4)在行使職權中,徇私舞弊,未依法行使職權。

翫忽職守犯罪的主要形式及特點

  由於翫忽職守罪在形式上表現為上述形式,在偵破翫忽職守罪時,還應注意翫忽職守罪與其他刑事犯罪相比所具有的如下特點:

  (1)犯罪主體為行使管理國家機關職權的工作人員,有的還具有相當的行政職位,對國家法律、政策較為熟悉,反偵查能力較強,關係網複雜。因此,偵查取證難度較大。

  (2)犯罪集中發生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管理國家職能過程中。因此,從一定意義上說翫忽職守罪發生的部位相對較為集中,即就是行使國家管理職能的部位,但因國家的職能範圍較為廣泛,翫忽職守罪的發案領域非常廣泛,既發生在行政管理領域、經濟管理領域,也可能發生在司法領域和行政執法領域等。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行為往往造成嚴重的後果。這表現為: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經濟損失嚴重,有的翫忽職守罪造成的經濟損失多達幾千萬元、幾億元甚至數十億元;造成人員傷亡嚴重,有的一個案件就造成幾十人、上百人乃至數百人的死亡;往往造成極為惡劣的政治和社會影響。

  (4)發生犯罪的原因較為複雜。許多翫忽職守罪往往涉及決策、指揮、執行等多個方面,每一個方面又表現出多個環節。對所造成的後果又是多因一果或一因多果;並且各個原因所起的作用也不同,有的是直接原因,有的是間接原因。因此,實踐中往往涉及的行為人較多,認定和查處起來難度較大。

  (5)翫忽職守罪與其他瀆職犯罪越來越多地相互交織在一起,如往往與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等犯罪相互交織,使查處任務加重。

  翫忽職守犯罪線索來源及初查措施

  翫忽職守案件的線索來源渠道很多,歸結起來主要有:

  (1)控告和檢舉,具體包括兩類,即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翫忽職守罪的控告和檢舉和公民對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翫忽職守罪的控告和檢舉;

  (2)各級人大、黨委及政府部門交辦的翫忽職守犯罪線索;

  (3)各級紀檢監察機關以及公安、法院及其他機關移送的翫忽職守犯罪線索;

  (4)涉嫌翫忽職守罪的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5)發生重特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暴露出來的翫忽職守罪線索以及有關新聞媒體披露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翫忽職守罪線索;

  (6)檢察機關通過履行法律監督職權發現,包括瀆職侵權檢察部門查處瀆職侵權犯罪案件中發現和檢察機關各內設機構在履行監督職責中發現並移送的翫忽職守罪犯罪線索。

  檢察機關瀆職侵權檢察部門通過上述渠道得到的翫忽職守犯罪線索,應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認真地審查,以確定有無翫忽職守罪的犯罪事實和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審查時可圍繞如下問題進行審查:

  (1)翫忽職守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結果是否達到了翫忽職守罪的立案標準;

  (2)損失結果是否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翫忽職守行為所致;

  (3)行為人是否有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通過對現有材料的審查,決定是否需要初查或立案偵查。

  如需要進行初查,初查時要注意把握時機和方法,並可採取如下措施:

  (1)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等證據;

  (2)進行現場勘驗、檢查;

  (3)查詢有關犯罪嫌疑人身份等證據;

  (4)詢問,包括與調查翫忽職守罪案件事實有關的一切證人,也包括翫忽職守犯罪事實查清可能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

  (5)技術鑑定、辨認;

  (6)其他法律、法規賦予的初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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