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強拆涉嫌刑事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徵地拆遷中,暴力強拆事件屢見不鮮。近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暴力強拆案件,認定以斷水、謾罵、強行闖入住宅等方式逼遷的拆遷人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並對包括張某在內的拆遷人苛以刑事處罰。

事實上,暴力拆遷手段多樣,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也不止非法侵入住宅罪。下面,小編就帶大家看看暴力強拆可能犯哪些罪。

一、非法侵入住宅罪

拆遷過程中,若拆遷方強行闖入被拆遷人住宅或者進入被拆遷人住宅後被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則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非法侵入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從重處罰。

二、故意傷害罪

拆遷過程中,拆遷人故意造成被拆遷人或其他人輕傷以上的,如故意毆打被拆遷人至輕傷,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論處。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故意殺人罪

拆遷過程中,若發生暴力衝突,拆遷人殺死了被拆遷人或其他人,則應當認定拆遷人構成故意殺人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非法拘禁罪

如果拆遷人在拆遷過程中限制被拆遷人或者其他人人身自由的,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論處。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故意毀壞財物罪

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非法破壞財物的,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破壞生產經營罪

拆遷過程中,若拆遷人破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的,應當以破壞生產經營罪論處。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的規定:“由於洩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尋釁滋事罪

拆遷過程中,拆遷人有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等行為的,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八、侮辱罪

拆遷過程中,拆遷人以暴力手段等侮辱被拆遷人或其他人的,應當以侮辱罪論處。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九、報復陷害罪

拆遷過程中,拆遷人對違法行為的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進行報復陷害的,或構成報復陷害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的規定,構成該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小編提示大家:遭遇暴力強拆不要慌,一定要及時報警,並做好取證工作,為後期依法維權做準備。切不可以暴制暴,生命安全是一切的基礎。

暴力強拆涉嫌刑事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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