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威脅手段對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 蘇某等人惡勢力案主犯數罪併罰獲有期徒刑十五年

中國甘肅網10月28日訊據蘭州日報報道(全媒體記者 張爍)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對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侵犯青少年人身權益……一個以蘇某為首的惡勢力團伙,在永登縣城關鎮為非作歹,甚至將魔爪伸向了未成年人。2019年6月15日,此案進行了公開宣判,被告人蘇某犯尋釁滋事罪、強姦罪、介紹賣淫罪、強迫賣淫罪,數罪併罰,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其餘團伙成員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魔爪伸向未成年人

蘇某於2018年2月刑滿釋放後不知悔改,糾集社會閒散人員任某民、李某偉、高某鴻、何某凱、季某麗(女)、吳某文,在永登縣城關鎮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社會生活秩序,尤其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對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侵犯青少年人身權益,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據介紹,自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蘇某共參與實施尋釁滋事犯罪2起,非法拘禁犯罪1起,介紹賣淫犯罪1起,強迫賣淫犯罪1起,另實施強姦犯罪2起。被告人任某民、李某偉參與實施尋釁滋事犯罪1起、非法拘禁犯罪1起。高某鴻、吳某文參與實施尋釁滋事犯罪1起,高某鴻、吳某文、季某麗(女)參與實施介紹賣淫犯罪1起、高某鴻參與實施強迫賣淫犯罪1起,因三人在犯罪時不滿16週歲不予追究尋釁滋事罪、介紹賣淫罪、強迫賣淫罪的刑事責任。被告人高某鴻另實施搶劫犯罪1起,強姦犯罪1起。

重拳打擊惡勢力

永登縣人民檢察院以永檢未檢刑訴(2019)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蘇某犯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強姦罪、介紹賣淫罪、強迫賣淫罪,被告人任某民、李某偉犯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高某鴻犯搶劫罪、強姦罪,於2019年4月28日向永登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該院受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9年5月30日召開庭前會議,6月5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2019年6月15日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宣判,被告人蘇某犯尋釁滋事罪、強姦罪、介紹賣淫罪、強迫賣淫罪,數罪併罰,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被告人任某民犯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數罪併罰,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李某偉犯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數罪併罰,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高某鴻犯搶劫罪、強姦罪,數罪併罰,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析案說法

在本案件辦理過程中,審判機關提前介入,與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多次召開聯席會議,對案件犯罪事實的認定、證據的審查、定罪等問題進行溝通,充分發揮庭前會議、法官會議、審委會作用,保障案件事實的認定、法律適用等方面的準確、適當。

惡勢力,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此案中,惡勢力團伙較為清晰,糾集者為被告人蘇某,固定成員為被告人高某鴻、李某偉以及季某麗(女),其他成員為被告人任某民以及吳某文、何某凱等人。該團伙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它手段,在永登縣城關鎮主要針對未成年人以及在校學生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應當認定蘇某等被告人系“惡勢力犯罪”。

永登縣人民法院對各被告人依法予以嚴懲,其他參與者責令其監護人、相關機構進行監管和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同時,根據案件審理中發現的有關部門在管理中存在的漏洞或者管理不到位問題,法院向有關部門發出司法建議,並收到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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