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技術法規體系框架(2020)》按規定程序已經交通運輸部批准,現予公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
2020年4月8日
船舶技術法規體系框架(2020)
為貫徹落實《交通強國建設綱要》工作部署,充分發揮船舶技術法規在推進造船業和航運業健康有序發展中的指導、規範、引領和保障作用,針對船舶技術法規跨行業、跨領域、跨專業的特點,以需求為導向、以技術為支撐、以服務為根本,建立適應新時代需要的涵蓋船舶、海上設施和船運貨物集裝箱全生命週期的船舶技術法規體系,制定本體系框架。
船舶技術法規體系是促進我國船舶技術法規科學化、合理化的重要基礎,是今後一段時期開展船舶技術法規制定修訂工作和編制具體工作計劃的基本遵循,是促進我國水上運輸及相關行業安全、便捷、高效、綠色、經濟發展的重要抓手。
01
法律依據
船舶技術法規是指為保障水上人命財產安全、防止環境汙染、保障船員的工作和生活條件以及滿足管理基本需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組織制定的關於船舶、海上設施、船運貨物集裝箱和船用產品等的國家強制性的技術和檢驗制度性要求。制定船舶技術法規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主要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
10.《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12.《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
13.《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汙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02
船舶技術法規體系構成圖
船舶技術法規體系構成圖如下:
03
船舶技術法規的主要內容
船舶技術法規的內容一般包括技術要求和檢驗制度性要求。對已經較為成熟、類別相對固定且可長期施行的技術法規,以規則命名;對隨著新技術新業態發展,業界尚無足夠經驗又急需的,採用科學研究與技術法規起草同時進行的方式制定出的技術法規,以暫行規則命名。
1.技術要求是船舶、海上設施和船運貨物集裝箱設計、修造、營運和監管等各方都應遵循的安全和環保技術標準,包含航區、噸位丈量、載重線、結構(材料、焊接、結構試驗、結構強度等)、分艙與穩性、機電設備、消防(防火、探火與滅火)、救生設備與裝置、無線電通信設備、航行設備、信號設備、防汙染(油類汙染、有毒有害物質汙染、包裝有害物質汙染、生活汙水汙染、垃圾汙染、空氣汙染)結構與設備、艙室設備、與船舶硬件直接相關的管理和操作性要求以及其它技術要求等。
在制定具體技術要求時,可採用其它組織制定的標準,如有關國際標準以及國家標準、船舶和其它相關行業標準等,採用國外組織制定的標準需由海事局按規定程序公佈。在結構和機電設備方面,可通過認可船級社規範作為細節補充,以滿足設計、建造和維護的具體需要,認可的船級社規範需由海事局按規定程序認可和公佈。
2.檢驗制度性要求是船舶檢驗機構開展法定檢驗以及船舶、海上設施和船運貨物集裝箱接受法定檢驗應遵循的制度依據,包含檢驗類型、檢驗範圍、檢驗項目、檢驗方法、證書格式、檢驗和發證程序以及設計、修造、營運和監管等各方的責任界定等。
04
船舶技術法規體系框架分類
(一)通用類技術法規
1.基礎類。
(1)《噸位丈量規則》,適用於中國籍船舶和海上設施的噸位丈量。
(2)《航區劃分規則》,適用於我國海上和內河水域的航區劃分。
(3)《船用產品檢驗規則》,適用於船舶、海上設施和船運貨物集裝箱所使用的有關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環境汙染的重要設備、部件和材料等產品。
2.特別類。
(1)《起重設備技術與檢驗規則》,適用於中國籍船舶或海上設施上的起重設備。主要內容涵蓋起重設備的結構、試驗及其他技術要求等。
(2)《拖航檢驗規則》,適用於中國水域內所有船舶和海上設施的拖航。
(二)船舶類技術法規
1.海船類。
(1)技術類。
①《國際航行海船技術規則》,適用於國際海上航行的中國籍船舶。
②《國內航行海船技術規則》,適用於船長20m及以上國內海上航行的中國籍船舶。
③《國內航行小型海船技術規則》,適用於船長20m以下國內海上航行的中國籍船舶。
④《遠洋漁船技術規則》,適用於中國籍遠洋漁船。
⑤《國內海洋漁船技術規則》,適用於船長12m及以上中國籍國內海洋漁船。
⑥《國內海洋小型漁船技術規則》,適用於船長12m以下中國籍國內海洋漁船。
⑦《海上移動平臺技術規則》,適用於海上作業的中國籍海上移動平臺。
(2)管理類。
①《國際航行海船檢驗規則》,適用於國際海上航行的中國籍船舶。
②《國內航行海船檢驗規則》,適用於國內海上航行的中國籍船舶。
③《遠洋漁船檢驗規則》,適用於中國籍遠洋漁船。
④《國內海洋漁船檢驗規則》,適用於中國籍國內海洋漁船。
⑤《海上移動平臺檢驗規則》,適用於海上作業的中國籍海上移動平臺。
2.河船類。
(1)技術類。
①《國際航行河船技術規則》,適用於跨國境河流航行的中國籍船舶。
②《內河船舶技術規則》,適用於船長20m及以上我國內河水域(包括江、河、湖泊和水庫)以及河海交界區內相當A級航區水域航行的中國籍船舶。
③《內河小型船舶技術規則》,適用於船長20m以下我國內河水域(包括江、河、湖泊和水庫)以及河海交界區內相當A級航區水域航行的中國籍船舶。
④《內河漁船技術規則》,適用於船長12m及以上的中國籍內河漁船。
⑤《內河小型漁船技術規則》,適用於船長12m以下的中國籍內河漁船。
(2)管理類。
①《國際航行河船檢驗規則》,適用於跨國境河流航行的中國籍船舶。
②《內河船舶檢驗規則》,適用於我國內河水域(包括江、河、湖泊和水庫)以及河海交界區內相當A級航區水域航行的中國籍船舶。
③《內河漁船檢驗規則》,適用於中國籍內河漁船。
3.青海湖船舶類。
(1)技術類。
《青海湖船舶技術規則》,適用於青海湖航行的船舶。
(2)管理類。
《青海湖船舶檢驗規則》,適用於青海湖航行的船舶。
4.特殊船舶類。
(1)技術類。
①《特定航線江海直達船舶技術規則》,適用於我國內河水域至沿海特定海區航行的中國籍特定航線江海直達船舶。
②《珠江水域至香港特別行政區高速船技術規則》,適用於珠江水域至香港特別行政區航行的中國籍高速船。
③《公務船技術規則》,適用於中國籍公務船舶。
④《遊艇技術規則》,適用於中國籍遊艇。
⑤《水上飛機技術規則》,適用於中國籍水上飛機。
⑥《潛水器技術規則》,適用於中國籍潛水器。
(2)管理類。
①《特定航線江海直達船舶檢驗規則》,適用於內河水域至沿海特定海區航行的中國籍特定航線江海直達船舶。
②《珠江水域至香港特別行政區高速船檢驗規則》,適用於珠江水域至香港特別行政區航行的中國籍高速船。
③《公務船檢驗規則》,適用於中國籍公務船舶。
④《遊艇檢驗規則》,適用於中國籍遊艇。
⑤《水上飛機檢驗規則》,適用於中國籍水上飛機。
⑥《潛水器檢驗規則》,適用於中國籍潛水器。
(三)設施類技術法規
1.固定設施類。
(1)技術類。
《海上固定設施技術規則》,適用於非海上石油、天然氣生產的中國籍海上固定設施。
(2)管理類。
《海上固定設施檢驗規則》,適用於非海上石油、天然氣生產的中國籍海上固定設施。
2.浮動設施類。
(1)技術類。
①《海上浮動設施技術規則》,適用於非海上石油、天然氣生產的中國籍海上浮動設施。
②《內河浮動設施技術規則》,適用於中國籍內河浮動設施。
(2)管理類。
①《海上浮動設施檢驗規則》,適用於非海上石油、天然氣生產的中國籍海上浮動設施。
②《內河浮動設施檢驗規則》,適用於中國籍內河浮動設施。
(四)集裝箱類技術法規
《集裝箱技術與檢驗規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的企業法人所擁有的集裝箱。主要內容涵蓋集裝箱的結構、試驗及其他技術要求等。
05
術語與含義
本體系框架中出現的主要術語的含義如下:
1.船舶:各類排水或者非排水船、艇、水上飛機、潛水器和移動式平臺以及其他移動式裝置。
2.海上設施:水上水下各種固定或者浮動建築、裝置和固定平臺。
3.集裝箱:一種永久性的並有相應的強度足以反覆使用的運輸設備,包括近海集裝箱、可移動罐櫃、多單元氣體容器和散裝容器等。
4.船用產品:供船舶、海上設施和船運貨物集裝箱配備或製造及修理用的材料、設備以及這些材料、設備使用、裝配或配套的原材料、部件等。
5.起重設備:安裝於船上或海上設施上的吊杆裝置、吊杆式起重機、起重機、升降機、用以吊運或載運貨物、設備、物品及人員等的設備。
6.公務船舶:用於政府行政管理目的的船舶。
7.漁船:用於捕撈魚類、海豹、海象或其他海洋(水)生物資源的船舶。
8.遊艇:僅限於遊艇所有人自身用於遊覽觀光、休閒娛樂等活動的具備機械推進動力裝置的船舶,包括機械輔助動力的帆艇。
9.水上飛機:可在水上起飛、降落和停泊的航空器。
10.潛水器:各種水下運行器具的統稱,包括載人潛水器和無人潛水器。
11.海上移動平臺:一種可根據需要,從一個作業地點遷移到另一個作業地點作業的海上建築物。
12.海上浮動設施:採用纜繩、錨鏈或者張力筋腱等非剛性固定方式系固並漂浮於海面的建築、裝置。
13.海上固定設施:通過導管架樁基、重力式基礎或負壓筒基礎等底部支撐結構固定於海底,用於特定功能的建築、裝置。
14.內河浮動設施:內河水域中採用纜繩或者錨鏈等非剛性固定方式系固並漂浮或者潛於水中的建築、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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