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公司的稅收籌劃!

關於建築公司的稅收籌劃!


建築服務,是指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築服務。  

1.工程服務  

工程服務,是指新建、改建各種建築物、構築物的工程作業,包括與建築物相連的各種設備或者支柱、操作平臺的安裝或者裝設工程作業,以及各種窯爐和金屬結構工程作業。  

2.安裝服務  

安裝服務,是指生產設備、動力設備、起重設備、運輸設備、傳動設備、醫療實驗設備以及其他各種設備、設施的裝配、安置工程作業,包括與被安裝設備相連的工作臺、梯子、欄杆的裝設工程作業,以及被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保溫、油漆等工程作業。  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帶、水、電、燃氣、暖氣等經營者向用戶收取的安裝費、初裝費、開戶費、擴容費以及類似收費,按照安裝服務繳納增值稅。  

3.修繕服務  

修繕服務,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者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  

4.裝飾服務  

裝飾服務,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修飾裝修,使之美觀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業。  

5.其他建築服務  

其他建築服務,是指上列工程作業之外的各種工程作業服務,如鑽井(打井)、拆除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平整土地、園林綠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築物平移、搭腳手架、爆破、礦山穿孔、表面附著物(包括岩層、土層、沙層等)剝離和清理等工程作業。  

6.補充規定  

(1)物業服務企業為業主提供的裝修服務,按照“建築服務”繳納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  (2)納稅人將建築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並配備操作人員的,按照“建築服務”繳納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  

7.應稅行為類別判斷風險提示  

(1)修理修配,是指受託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  即對不屬於建築物或構築物(包括建築物或構築物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固定資產(如櫃式空調、交通信號燈等),如因已經損傷或喪失功能而進行修復並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應按“修理修配勞務”繳納增值稅,適用13%稅率;  

(2)修繕服務,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者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適用9%稅率。  

(3)如未損害或喪失功能,僅提供日常檢測、保養等服務,按“其他現代服務業”繳納增值稅,適用6%稅率。  

(4)園林綠化業務應根據業務實質進行劃分,園林綠化工程屬於其他建築服務,適用9%稅率,與生活服務相關的綠化養護屬於生活服務業,適用6%稅率。  

建築服務特殊計稅方法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採購的建築工程。  

3.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納稅人對安裝運行後的機器設備提供的維護保養服務,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  

4.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不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築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徵收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5.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築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採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製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  

6.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全額開票,差額申報。  

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按照規定允許從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給分包方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7.關於取消建築服務簡易計稅項目備案  

提供建築服務的一般納稅人按規定適用或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不再實行備案制。以下證明材料無需向稅務機關報送,改為自行留存備查:  

(1)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留存《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建築工程承包合同;  

(2)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留存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

混合銷售  

1.基本規定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併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提醒:是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還是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不按貨物或者服務的在應稅行為的銷售額比例孰高原則,僅按照提供銷售行為納稅人的性質判斷。  

2.判斷標準  混合銷售行為成立的行為標準有兩點,一是其銷售行為必須是一項;二是該項行為必須即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其“貨物”是指增值稅條例中規定的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和氣體;服務是指屬於改徵範圍的交通運輸服務、建築服務、金融保險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等。  

我們在確定混合銷售是否成立時,其行為標準中的上述兩點必須是同時存在,如果一項銷售行為只涉及銷售服務,不涉及貨物,這種行為就不是混合銷售行為;反之,如果涉及銷售服務和涉及貨物的行為,不是存在一項銷售行為之中,這種行為也不是混合銷售行為。  

【例】對於建築業納稅人採用包工包料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應定性為混合銷售,按照建築服務徵稅。  【例】工程勘察勘探、建築圖紙審核、工程造價鑑證、工程監理等業務是建築業可能提供的服務,均屬於提供現代服務應稅行為,與建築服務應分別適用不同稅率,同時提供或者一項業務中既有建築服務又有上述工程勘察勘探等現代服務,不屬於混合銷售,屬於兼營行為,納稅人應分別準確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的情況,或者從高適用稅率或徵收率。  

現在好多建築公司越做越大,盈利逐漸客觀,但是因為繳納各種各樣的稅種導致公司盈利減少。  

建築企業經營特點鮮明,企業項目分佈範圍廣,管理模式各異,涉及財稅和會計問題極其複雜。長期以來,很多企業不規範操作的風險在增值稅時代都暴露無遺,不同程度的存在漏繳甚至多繳稅款的情況。怎麼能合理地做稅收籌劃,有效規避納稅風險,是每個建築企業老闆和高管都十分關注的事情。  

在嚴格的稅務環境下,企業不能採取任何違法手段,通過稅務籌劃緩解企業的稅務壓力才是明智之舉。目前存在很多稅收優惠的園區,地方政府通過一些優質的稅收優惠政策給予企業一定比例的財政扶持,面向全國企業進行招商引資,一方面增加地方經濟稅收,一方面減輕企業壓力。  

1. 個人獨資企業核定徵收  

小規模納稅人入駐園區成立個人獨資企業,申請核定徵收,個人生產經營所得稅  

核定後稅率0.5%-2.1%,  

以小規模納稅人為例,企業增值稅:3%,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核定徵收0.5-2.1%(小規模最高2.1%)。總體稅負最高不會超過5.18%,極大地降低了企業的整體稅負。  

2.有限公司增值稅、所得稅扶持  

對於有限公司,企業可採用成立新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或者遷移的方式入駐園區,依據稅收的屬地原則,當地的園區會對正常納稅的企業給予一定比例的財政扶持補貼。  

增值稅以地方財政所得的50%-70%給予扶持  

企業所得稅一地方財政所得的50%-70%給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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