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證券法下,A股上市公司風險解決方案 財富人生

新證券法下,A股上市公司風險解決方案 財富人生


國務院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屆人大常委會五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新證券法)從2020年3月1日起重新整合權威發佈後,將成為證券市場法治建設的重要里程碑,其目的是在法制化、市場化、規範化、透明化的基礎上提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


那麼,新證券法對A股上市公司及諾亞投資人有哪些方面避規風險的引導?4月13日晚,來自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潘沛宇做客《諾亞家裡蹲》線上直播欄目,為諾亞的客戶進行深度解讀。


來 源 | 諾亞財富(ID:noahgroup)

嘉 賓 | 潘沛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總公司 金融行業項目經理)

文字整理 | 諾亞國際(香港) ERIC CHAN


“董責險”即董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任保險(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簡稱D&O保險,是職業責任保險的子險種之一。“董責險”是用來保障公司董事、監事與高管人員(下稱董監高)在履行管理職責時面臨的潛在個人責任風險,包括履職行為中的“不當行為”(疏忽、錯誤、誤導性陳述等)所引起的個人損失,以及法律訴訟費用等。

在美股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董事和CFO“無保險、不履職”的情況,從目前的發展趨勢看法律風險在進一步顯現,花錢買保險無疑也將成為A股上市公司保護董監高安心履職的最佳風險規避手段。


在《新政券法》實施與國際責任風險與時俱進情況下,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董秘、高管開始感受到風險的來臨。作為上市公司及投資人如何在新證券法下做好風險避規?大致可從四方面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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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視法律環境監管,企業信息披露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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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處罰力度提升:企業索賠風險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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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風控嚴防:加強對履職董監高們合規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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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責險:轉移企業潛在風險意義。


一、當前形勢:正視法律環境監管,企業信息披露透明化


上市公司(如是在A股和H股同時上市)最重要的是境內外信息披露透明化。一個正確的風險披露應該控制在《新政券法》合規之內,可找律師稅務所或合作機構解讀,提前應對。當觸發相應的案件時,預警機制和妥善披露相對應的信息,出臺前後完善相對應對策,亦可在保險服務的方式下提前預警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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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券法》對上市公司的經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並有多個嚴管規定。無論是企業運營還是履職的董監高們,都離不開法律的監管,董監高履職行為中的“不當行為”(疏忽、錯誤、誤導性陳述等)同時也組成了企業的風險,稍不注意,將會引爆整個企業的安全風險體系。


與董監高息息相關的幾方面中信息披露是其中要點之一,也是合規中非常重要的一環,如一企業董監高不能及時在相對應時間作時披露(包括語言及事件),而引致公司的股票下跌,股東、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損,企業將面臨巨大的索賠風險。
新證券法大幅提高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規範了信息披露的內容,其實質性加劇了董監高以及上市公司被索賠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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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法處罰力度提升:企業遭索賠風險預防


《新證券法》第六章投資者保護-投資者保護機構深度介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一環正迎來“最嚴監管時代”,入刑+鉅額罰款,近幾年變化比較大的,上市公司都要面臨法律監管、遭索賠的“緊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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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不完全索賠事件統計,2019年虛假陳述,以自然人投資者為原告的案件最高索賠金額亦將是6,600萬,全年不完全統計則是索賠金額高累計達22.6億,並是逐年遞增的數據,以截止2019年的證券市場的索賠重大案件,排名10大的索賠公司,某製藥的上市公司案例為RMB5.45億元,創歷史新高,這不得不讓上市公司的董事們敲起警鐘。
反之,從投資者角度來看,自2013年以來,法制建設加速前進,監管力度不斷提升,新國九法條受到國家重視,規範了資本市場,證券管理亦不斷地實行對投資者的嚴格保護,成為核心!

過往,中小投資者的維權成本非常高,一個案子從開始調查到最終判決,短則兩年,長則五、六年,這個時間成本導致很難切實落實投資者保護。那麼新證券法實施之後呢,在這個投資者保護專章中就賦予了投資者保護機構非常高的權利,在新法實施之後,持股行權大大提升了投資者的維權保障,而相反對於上市企業則是在金錢、時間等多維度上加大了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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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到2020年這5年當中,我們從國家監管層面可以看到,出臺了行政和解、先行賠付等一系列制度,大大加重了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違法成本,也是投資者保護在整個新增章節中一個突出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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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業風控嚴防:加強對履職董監高們合規保護


如近期的某咖啡事件,該企業在美國有非常高的概率將會遭到投資者集體訴訟,雖中國與國外集體訴訟概念有所不同,但從新證券法大幅度提高了處罰力度這一角度來看。僅以虛假陳述為例,原來的行政處罰,從3萬到30萬提高到了目前的50-500萬之間,相對而言,特別加重了對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處罰,其實也造成了董監高風險以及上市公司被索賠的風險劇增。這也說明投資者保護專章是在整個新證券法修正過程中被特別關注。


履職董監高們在執業過程中的合規保護對企業及高管個人來說都極為重要。如:上市公司如果確實可能存在一些信息披露的問題,須有實在數據依據,虛假陳述的問題遭到了證監會的行政處罰,又或某些聲明或相關數據文件,不能口頭上的承諾,須書面簽名,那麼如果最終確認簽名沒有意義的話,最終會遭遇行政處罰,甚至會向上延伸至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的連帶責任,鉅額的民事索賠!此點應重點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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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責險:轉移企業潛在風險意義

懂得“董責險”的避險意義,也是個關鍵問題,那“董責險”究竟是企業的“將軍頭盔”還是“免死金牌 ”?無論是“頭盔”,還是“金牌”,董責險的意義以某咖啡事件為例,都足以起到“殺一儆百”的典範說明。(具體可網上查閱新聞信息)

當風險無法監控的時候,“董責險”亦起到一馬當先的保護作用,以小部分資金換置大部分資金風險的賠償、抵抗高額的民事索賠充分起到風險轉嫁作用,對企業資金利用有較大的意義。

從另一層面來說,當遭遇鉅額的賠償風險時(尤其是涉及聘用外籍人士的企業在理賠成本上會比較高),不論是高管、還是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物都可以在“董責險”當中獲得保障,有利與矛盾多方快速和解,達到將損失降到最低終極目標,同時也能吸引優秀的企業管理人才加盟,是危機處理的最佳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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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嘉賓背景資料

潘沛宇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總公司

金融行業項目經理


潘沛宇,曾任美國國際集團旗下美亞保險特殊金融險部核保人,專注於董責險、職業責任險、併購責任保險等產品的開發、承保及推廣工作,在金融行業保險領域具有13年的操作經驗。


曾參與上百家美國、香港、國內上市公司的董責險安排,並參與國內併購責任保險及先行賠付責任保險的產品開發工作。2013年加入中國人保總公司,現主要從事人保財險全系統金融行業風險解決方案的設計及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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