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開“收入證明”的3大風險和5大規避措施(下)

收入證明,是我國公民在日常生產生活經營活動中,所需要的對經濟收入的一種證明,一般在辦理簽證、銀行貸款、信用卡時會被要求由當事人單位出具對經濟收入的證明,它具備有一定的法律效應。

但單位開具收入證明要慎之又慎,避免法律風險的產生。今天我們通過一個真實案例來了解開“收入證明”暗藏的法律風險。

案情回顧

小楊與用人單位某公司因勞動報酬產生糾紛,提請勞動仲裁。小楊稱自2005年6月進入公司擔任工程部經理,雙方約定每月工資為人民幣6000元。公司拖欠2012年2月至8月的工資沒有發放,小楊於2012年9月15日通知對方解除勞動關係。

小楊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

1、支付2月至8月的工資計人民幣42000元;2、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人民幣45000元;3、補繳2010年8月至2012年8月的社會保險。

對於上述請求,小楊提供的證據有“收入證明”一份,蓋有公司公章,證明每月固定工資為陸千元整,落款時間為2012年3月。此外,還提供了2012年9月15日寄發的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以及送達證明作為證據。

法律普及:

很多公司明知道開具虛假收入證明是存在風險的,但還是因為不以為然或者其他各種理由如此作為。然而從實踐中的各種案例可以看到,開具虛假收入證明的這些公司往往因為低估其中的法律風險而致承受各種不利後果。

在實踐中,公司虛開收入證明帶來的風險包括:

1、產生勞動糾紛

本案就是因虛開收入證明發生眾多勞動爭議糾紛的其中一例,而大部分情況下,均為公司方敗訴;

2、銀行起訴公司,承擔連帶還款義務

公司為員工虛開收入證明併成功辦理貸款後,當員工缺乏還款能力時,從法律上來說,銀行可以要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承擔偽證責任

員工除了購房、購車需要提交收入證明外,有時辦理信用卡也需要提交收入證明。當員工憑藉虛開的收入證明獲得信用卡並透支無力還款的,公司將承擔連帶還款責任,若員工出現失聯情形的,公司還有可能會涉及騙領信用卡的問題,是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面對虛開收入證明帶來的風險,公司應如何規避?

那麼,面對虛開收入證明帶來的風險,公司可以通過以下一些做法,既幫到員工又可以規避風險:

1、明確收入證明的有效期限及員工的書面說明

在開具收入證明時,明確該收入證明的有效期限為15天或1個月,如果確實存在虛開收入證明,應要求員工對要求虛開收入證明的目的作出書面說明等;

2、明確收入證明的用途

在收入證明中明確其使用範圍,例如“該證明僅作購房貸款用途”;

3、對開具的收入證明進行登記管理

在為員工開具收入證明後,應及時記錄開具的時間、用途,並要求員工簽字確認;

4、收入證明實事求是

按照員工的實際收入水平開具收入證明,應當屬萬無一失的方法;

5、做好解釋工作

在無法達到員工要求虛開要求的情況下,公司的相關工作人員應與員工進行有效的溝通及解釋工作,避免造成員工的不良情緒。

因此,從公司的角度而言,應當提高開具收入證明及相關文件的法律風險意識,合法合規行事,據實出具收入證明等相關文件。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三條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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