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爺銀行取錢被要求證明是同一人 派出所為他開出“霸氣”證明

大爷银行取钱被要求证明是同一人 派出所为他开出“霸气”证明

當地派出所民警為老大爺開出“霸氣”證明。

胡林茂 封面新聞記者 劉彥谷

2月27日上午9時許,一名神色焦慮的老大爺急匆匆地來到廣元市旺蒼縣公安局普濟派出所,希望派出所為他開一張證明。原因是之前老人用一代身份證在某銀行辦理了存款業務,現在急需取錢,銀行卻以二代身份證號碼與存款身份證號碼不符為由要求老人到派出所開具證明是“同一人”。

派出所民警問明老人緣由後,為他向銀行開出這樣一紙證明:根據公安部2015年8月22日《公安機關不再開具的18種證明材料》,居民身份證從15位升至18位後,原號碼不變,需證明是同一人的,公安機關不予證明。落款為普濟派出所戶政室,還留了值班電話。

大爷银行取钱被要求证明是同一人 派出所为他开出“霸气”证明

當地派出所民警為老大爺開出“霸氣”證明。

據介紹,公安部等12部門聯合制定《關於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自2016年9月1日起實施,其中明確規定:有關單位要求群眾開具證明或者提供證明材料,要遵循於法有據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凡是公民憑法定身份證件能夠證明的事項,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對於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完全能夠證明的以下9類事項,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予認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1.公民姓名。2.公民曾用名。3.公民性別。4.公民身份號碼(含15位升18位證明)。5.公民民族成分。6.公民出生日期。7.公民出生地。8.公民籍貫。9.公民戶籍所在地住址。

民警稱,開出這樣出的證明,就是想提醒銀行,不要讓群眾多跑路,希望這樣的“奇葩證明”不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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