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一印刷公司員工未休年假,公司擺出「證明」,卻被仲裁委裁決……

2018年1月17日,韓某某隻身一人來到北京市通州區法律援助中心尋求幫助。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員接待了韓某某,在聽韓某某的敘述後,初步瞭解了案情。

原來,韓某某於2015年5月26日入職北京某印刷公司,崗位為機器工,雙方簽訂了終止日期為2019年5月26日的勞動合同,約定實行計件工資,月均工資7000元左右。單位於每月15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給韓某某發放上個自然月工資。

通州一印刷公司員工未休年假,公司擺出“證明”,卻被仲裁委裁決……

但是,在工作期間,單位不但未能依法給韓某足額繳納社會保險,還拖欠2017年12月工資未發。韓某某無奈之下於2018年1月17日以單位拖欠工資、未足額繳納社保為由,與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現在,韓某某想要申請仲裁,請求單位確認存在勞動關係,並支付拖欠工資和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

通州一印刷公司員工未休年假,公司擺出“證明”,卻被仲裁委裁決……

韓某某提交了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銀行流水等證據材料,通州區法律援助中心審核了相關案件材料後,認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於是將該案指派給了薛律師。

律師會見,瞭解案情

薛律師接案後第一時間將韓某某約至其律所見面,並與韓某某對案件進行分析和討論,要求韓某某補強相關證據。同時,薛律師發現在本案中單位雖有拖欠工資情形,但根據韓某某每月發放的工資信息顯示,單位每月15日發放上個自然月工資,而韓某某在2018年1月17日就以單位拖欠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月16日工資為由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薛律師認為僅拖欠兩天時間未發放工資,不能將其機械的理解為“無故惡意拖欠”,還需要綜合案件情況,結合單位之前發放工資情況以及未能按時發放原因等。因此,薛律師將不能認定單位屬於拖欠工資,從而不能依法主張經濟補償金的法律風險告知了韓某某。

增加請求,計算工資

另外經過詢問,薛律師得知在韓某某就職期間一直未休過年休假,單位也未支付過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薛律師又增加了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一項。此外,薛律師發現韓某提供的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時,是按照每月銀行轉賬記錄的實發工資計算的,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標準應當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因此薛律師重新為韓某某計算了平均工資。

申請仲裁,維護權益

2018年1月19日,薛律師代為申請勞動仲裁,請求依法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係;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拖欠的工資,共計:11214元(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月16日);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共計:19386元(2015年5月26日至2018年1月17日)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共計:8910元(2015年5月26日至2018年1月17日)。

【開庭審理】

2018年3月26日,通州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開庭審理了本案。庭審中,單位提出韓某某年休假已經全部休完,不存在未休年休假情形,並向仲裁庭提供了《年休假申請單》。在質證階段薛律師仔細核查了單位提供的《年休假申請單》,發現該證據存在塗改,因此不認可韓某已經休完年休假。

庭審後仲裁員主持了雙方調解,但單位提出針對薛律師的調解方案要回去進行商討,後期答覆。由於韓某某本人有事要先回老家,將後期調解事宜全權委託給了薛律師,薛律師在後期長達兩個月的時間裡,不僅多次與仲裁員、單位代表進行溝通,還多次親自到仲裁委詢問案件進展。最終因單位方提出的調解方案令韓某某無法接受,仲裁委作出了裁決。

【作出裁決】

2018年6月6日,仲裁委作出裁決:

首先,根據韓某某提交的《勞動合同》等證據,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其次,仲裁委認為,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韓某某每年應享受5天年休假待遇,因為該印刷公司提交的《年休假申請表》中休假日期存在塗改,且公司未進一步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其已休滿年休假,因此該公司應按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向韓某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

通州一印刷公司員工未休年假,公司擺出“證明”,卻被仲裁委裁決……

最後,關於公司是否應支付韓某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仲裁委認為,用人單位應當在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內支付工資,但最遲不得超過工資結算支付週期屆滿後七日。本案中,韓某某2017年12月份工資原應於2018年1月15日左右向其發放,鑑於韓某某2018年1月17日便以公司拖欠工資、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辭職,結合韓某某為計件工資,每月工資不固定需雙方核算的特點以及該公司以往並無無故拖欠工資的事實,韓某某關於公司拖欠工資的主張不成立,且該公司已為其繳納了社會保險,因此,對於韓某某要求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仲裁委不予支持。

仲裁委最終裁決:確認韓某某與該印刷公司於2015年5月26日至2018年1月17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裁決單位支付韓某某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月16日期間工資10585.38元;裁決單位支付韓某某2016年1月20日至2018年1月17日期間未休年休假工資工資3565.24元;駁回韓某某其他仲裁請求。

結案後,韓某某為了對薛律師表示感謝,特向北京市通州區司法局郵寄了表揚信。信中寫道:“薛蓮律師從2018年1月17日至2018年6月6日,半年中一直代理此案,在此期間,薛律師百忙中一直念念不忘此案,冬不畏嚴寒,春不畏大風,不辭勞苦,做了大量詳實的工作,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盡最大努力,維護弱勢群體的利益,特別讓人感動的是自付車費、材料費等,直至案件結束。本人在此期間多次給予錢款以表謝意,而薛律師卻都一一回絕…”信中充滿了對薛律師的感謝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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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律師:北京廉峰律師事務所 薛蓮)

【案件點評】

本案是典型的農民工勞動爭議案件,在援助律師的幫助下,勞動者順利地與公司確認了勞動關係,追討回了拖欠的工資。關於經濟補償金一項,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以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未繳納社保、拖欠工資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應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本案中,由於單位並不構成拖欠工資,因此該項請求未得到支持。援助律師在代理本案的過程中,主動為勞動者著想,為其增加仲裁請求,在本案持續半年的審理中,律師不僅多次與仲裁員、單位代表進行溝通,還多次親自到仲裁委詢問案件進展,表現出了專業負責的態度,受到了當事人的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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