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金融:強化監管和消費者保護刻不容緩

在各國政府的支持推動下,非銀行支付、P2P網貸平臺、數字投資產品以及其他數字普惠創新不斷湧現,全球普惠金融進入了全新的發展階段,但也放大了潛在的問題,導致了普惠金融進入了全新的發展階段,導致了傷害金融消費者的現象時有發生。從世界範圍看,玻利維亞(1999年)、2004-2008年期間的尼加拉瓜、摩洛哥、波黑、巴基斯坦,以及2010年印度的安得拉邦,都曾經發生過嚴重的小額信貸危機。小額信貸機構誘使客戶過度借債、用非正常手段進行催收、非法經營(例如吸儲)、管理不善、追逐高額利潤等,均是造成這些危機的深層次原因。

在目前國內,近年來互聯網金融發展迅速,也出現了許多惡意放貸,利用互聯網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過度授信、以非法手段催收貸款,對金融消費者造成了較大的傷害,導致普惠金融發展所帶來的增長效應被大大削弱。因此,構建我國普惠金融服務體系過程中,如何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切實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是要迫切解決的現實問題。

普惠金融:強化監管和消費者保護刻不容緩

從邏輯上,金融消費者是消費者的子概念,是普通消費者在金融領域的自然延申,泛指購買金融產品及金融服務的消費者。從國際範圍看,早在20世紀末,諸多發達國家已經在法律層面正式採用了“金融消費者”這一概念。例如美國的《金融服務現代方案》、英國的《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以及日本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均提出了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問題。

普惠金融:強化監管和消費者保護刻不容緩

近年來,“金融消費者”這一概念在我國同樣被越來越多的人知曉和使用,但我國目前在立法層面對金融消費者尚無明確的定義,亦未對金融消費者進行明確的區分和定義,“金融消費者”概念和內涵的界定主要由行政機關及金融監管部門做出。例如,國務院辦公廳2015年發佈《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這是我國在金融消費者保護方面首個綱領性文件,同樣也是目前領域最高層級的文件,但該文件並未能明確金融消費者的定義及內涵。隨後,中國人民銀行於2016年12月發佈《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其中將金融消費者定義為“購買、使用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自然人”,從該定義可以看出,我國的金融消費者特指自然人,並未覆蓋中小企業等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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