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如何選擇執行法院

當事人如何選擇執行法院

2012年,北京市A區法院作出判決要求徐某向林某償還300餘萬元貨款。一審判決作出後,徐某不服該判決,向北京市B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B中級人民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林某住所地為浙江溫州C區法院,主要財產所在地為北京市D區法院。根據執行管轄的一般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徐某可以向一審法院北京市A區法院或者一審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北京市D區法院申請執行。但是不能向林某的住所地為浙江溫州C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為保障執行程序有效性,最好向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北京市D區法院申請執行。

根據執行管轄的一般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可見,依照我國法律規定,以下三類法院對民事債務的強制執行具有管轄權是第一審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如何選擇執行法院

一是指就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以及調解書,當事人可以向對案件作出第一審審理的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在此種情形下,執行管轄法院依照審判管轄法院確定。根據案件審判管轄的規定,此時的執行管轄法院具有多樣性:可能是被告所在地法院、原告所在地法院也可能是合同簽訂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侵權行為地法院等。

二是被執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具體指當法律文書是由人民法院以外的主體制作時,權利人可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三是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無論是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還是其他主體作出的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法律文書,都可由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執行管轄權。當執行依據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時,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管轄法院級別應當同案件的第一審人民法院級別相同。當執行依據為其他主體作出的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法律文書時,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具有執行管轄權。值得注意的是,向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申請人應當能夠提供該人民法院轄區有可供執行財產的證明材料。

當事人如何選擇執行法院

以上三類法院管轄各有利弊。同時根據我國目前訴訟法規定,異地執行已為法律嚴格限制,當涉及異地執行時,多需經歷較為煩瑣的委託或審批手續,因此當案件涉省級以上不同管轄時,這種差異尤為明顯:(1)原告所在地法院作為審法院對進行執行管轄時,對申請執行人而言具有空間上的便利,方便申請人向法院諮詢案件進展情況;但是如果原告所在地既不是被執行人所在地也不是財產所在地,執行法院及時掌握被執行人動向以及被執行財產線索方面就存在較大障礙。(2)當執行標的為要求被執行人履行(或不履行)一定行為的,被執行人所在地法院在掌控被執行人行為方面則具有較大的優勢;但是當執行標的為給付特定財產時,這種優勢就被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所取代。(3)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的,一般有利於執行法院及時掌握執行線索、直接控制責任財產,但在向財產所在地法院申請管轄時,申請人必須能夠提供被執行財產在本轄區的相關證據。

因此,雖然申請人可以“圖省事”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就近”申請執行。但無論如何,執行程序都是一個最終實現當事人勝訴利益的程序,高效徹底實現勝訴利益是執行當事人的最迫切需求。因此當申請人能夠提供被執行標的,或被執行人責任財產所在地時,為保障執行程序不因委託、審批手續延誤,最好向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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