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福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犯罪嫌疑人賀某甲、賀某乙、胡某某、賀某丙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2009年以來,犯罪嫌疑人賀某甲、賀某乙以安福縣某副食品批發部、某水廠需要資金週轉為由,在未報有關金融機構批准的情況下,以個人及某批發部的名義按年息12%至15%不等的回報為誘餌,經口口相傳,向500餘社會不特定人員非法吸收資金7000餘萬元;犯罪嫌疑人胡某某、賀某丙多次幫助賀某甲、賀某乙向社會不特定人員借款。
為有效指控犯罪,該院在作出批准逮捕決定的同時,向偵查機關就該案的下一步偵查取證提出了具體意見。
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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