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責任原則:公平不能被濫用

公平責任原則:公平不能被濫用

“電梯勸煙猝死案”二審宣判的消息,再次引爆了網絡。關心此案的人紛紛發表看法,對於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死者家屬訴訟請求的判決結果普遍予以支持。

公平責任原則:公平不能被濫用

莊嚴的法庭

之所以如此,與一審以牽強的理由,判決被告補償1.5萬元有關。一審已經認定,老人猝死與被告勸煙的行為沒有因果關係,但是,一審卻仍然作出被告補償原告1.5萬元的判決。這實際上反映了法院一種心態,即受害人需要撫慰,因此,法院會因此行使“酌定”的權利,判決被告或多或少地承擔一些責任。

一審判決的法律依據是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該條具體內容為:“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根據本條規定,依據本條判決被告分擔損失的前提是:

1、原被告雙方對於損失的發生都沒有過錯。

2、被告的行為與損害的發生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公平責任原則:公平不能被濫用

法律的公平與正義

就“電梯勸煙猝死案”而言,被告的勸阻行為肯定不存在過錯,不僅不是過錯,而且還值得表揚。而老人在電梯裡吸菸肯定有違公德,或者說是存在過錯。而就因果關係而言,一審法院已經認定,老人猝死與被告的行為沒有因果關係。因此,本案並不存在適用本條判決的事實依據。

如果對於沒有因果關係的行為,都賦予行為人以法律責任,那麼,試問:有人在樓上往下扔一個石頭,打傷了下面的人,是否要樓下的“被告”承擔責任呢?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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