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多佔拆遷補償半月內數十次互相離結婚,構成詐騙罪麼?

為多佔拆遷補償半月內數十次互相離結婚,構成詐騙罪麼?

根據都市快報報道,浙江麗水蓮都區一戶人家半個月內頻繁結婚離婚,半月內結婚、離婚達23次,而他們之間關係都是親戚,小叔子和嫂子結婚離婚,又和嫂子的妹妹結婚離婚,甚至還和親家母結婚又離婚。但結婚離婚手續都是合法的。

據該新聞報道,該城中村改造指揮部已經報案,上述11人已被以詐騙罪刑事立案。

筆者以為,該行為並不構成詐騙罪。

從詐騙罪的犯罪構成來看,該罪必須具有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事實,而該案中,該11人只是鑽了拆遷政策的空子,符合遷戶到該地並獲得拆遷補償的政策要求。

雖然該案11人的行為有悖人倫,應當予以道德譴責,但在法律意義上,該11人之間的23次結婚離婚都是取得合法手續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無論從婚姻法上還是從該地拆遷政策上,夫妻關係的認定也應該是以結婚登記為準,而不是以事實上的婚姻關係為準。該11人並沒有捏造不存在的事實,也沒有將真實情況予以隱瞞,不具有該罪“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構成要件符合性。

該種多爭取拆遷補償款的做法實際上與在拆遷前臨時搭建違章建築以獲得更多補償是類似的,對於那種臨時搭建違章建築的行為,只要是符合拆遷補償政策,就應當予以補償,如不符合政策,就應該不予補償,同理,本案中也應該如此操作。

該案所反映出的問題是該地拆遷政策存在漏洞,被該戶人家鑽了空子,但法貴有恆,刑法要堅持罪刑法定,不符合構成要件的就不該定罪,政府出臺的拆遷政策也該說話算話,有了漏洞就通過法定程序修補漏洞,而不是因被鑽了空子就惱羞成怒,掄起刑罰大棒,來懲戒鑽空子的人。

況且這種有悖人倫的做法,是否能引起更多的人效尤呢?有無刑罰一般預防的必要性,對此筆者也表示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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