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我们拿到了赔偿款”

唐河:“我们拿到了赔偿款”


“疫情非常时期,检察官还让我们顺利拿到了19.78万元的赔偿款,解决了我们一家的大问题……”3月19日,河南省唐河县检察院大门口,杜某两眼含泪,向检察官鞠躬,并将一面写着“民事监督见质效 司法救助见温度”的锦旗送到检察官手里。这是王小花(化名)的法定代理人杜某与张宝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拿到交通事故赔偿款后发生的一幕。


2016年8月,在唐河县少拜寺镇,张宝华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与驾驶电动车相向行驶的杜某相撞,致杜某车辆损坏,电动车乘坐人杜某之女王小花(生于2008年9月)受伤。小花受伤后,先后花去医疗费10万元。经鉴定,小花伤残程度达到肢体九级伤残标准,而张宝华仅在小花前期住院期间支付医疗费1.2万元。


2019年4月,经唐河县法院判决,张宝华应赔偿小花各项费用21万元。判决生效后,张宝华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并远赴海南岛打工。由于执行一直不到位,2020年1月,小花母亲杜某来到唐河县检察院,申请民事执行监督,称被执行人有大量财产可供执行而法院未采取任何强制执行措施,请求检察机关对此进行监督。唐河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承办检察官杨黎明、吴阳调阅查询案件卷宗,询问了有关当事人,认为张宝华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符合受理条件,遂于当月受理该案。


该院受理此案后,对全部案情和张宝华是否具有执行能力进行了调查。查明,小花系未成年人,交通事故造成其左股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伴血管、肌肉肌腱损伤,先后辗转南阳、深圳等地医院接受治疗,花费医疗费11万元,但张宝华仅支付了1.2万元。


针对小花系在校学生,因事故造成九级伤残,其父亲是三级精神残疾人,家庭无其他收入来源,其情况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唐河县检察院先向其发放司法救助金5000元。


检察官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得知,张宝华常年在三亚市从事装修工作,借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了手机号码和银行卡,用于隐匿财产、逃避执行,其每月收支金额较大,完全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1月17日,唐河县检察院依法向该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将已经冻结的张宝华支付宝账户财产及时执行给被害人,对张宝华采取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配合公安机关对张宝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作出处理。与此同时,该院还向公安机关移交张宝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线索。1月,唐河县公安局受理该线索并立案。4月3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建议发出后,办案检察官多次与法院沟通,要求加大执行力度。另一方面,检察官通过多种渠道与张宝华取得联系,耐心向其进行普法宣传,督促他尽快履行赔付义务。最终,张宝华与杜某终于达成和解,一次性赔偿王小花19.7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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