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風險|前東家給的股權激勵,可以作為新東家的談判籌碼嗎?

人才,已經是互聯網公司的競爭主戰場,持有股權是人力資本重要性的體現。

與成熟的互聯網公司相比,早期創業公司人力資源的資本化程度更高,更願意用股權激勵優秀人才。

對於優秀人才來說,在尋找新的發展機會時,如果持有前東家的股權,就是一個重要的薪酬談判籌碼。

但是,現實卻不一定如此。談判的順利,可能正掩蓋著一個潛在的股權風險。


— 1 — 案情簡介

2008年初,「金鷹集團」為了挽留員工王林,承諾如果留任,就給予其120萬股股票期權。

2008年8月1日,王林入職「南京中商」,放棄了和金鷹集團的股票期權,即沒有簽署書面協議。

此前,為了保證王林的實際利益,南京中商的大股東 —— 地華集團,承諾在王林任職後立即啟動南京中商的股權激勵方案,王林獲得的期權收益不低於在原單位擁有的期權收益。

後來,在確定股權激勵的數量時,王林和南京中商發生了爭議。

本期案例:(2018)蘇01民初1452號,王林與江蘇地華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


— 2 — 風險識別

由於王林最終入職南京中商,並沒有實際獲得金鷹集團的120萬股期權,也沒有簽署股權激勵協議。

沒有簽署股權激勵協議,意味著沒有確定激勵方案的內容,缺少行權價格、條件、期限等關鍵條款。

也就是說,雖然持有股權可以增加談判籌碼,但股權激勵的價值,卻以簽署的書面協議為準。

同時,即使王林繼續在金鷹集團任職,其能否獲得股權激勵,還需要王林和金鷹集團協商確定行權價格、條件、期限等關鍵條款。

在金鷹集團確定股權激勵方案後,王林在行權期限內按授予比例、行使條件行權獲得股票後,在此後的時間裡因股票升值而獲利,仍然存在很多不確定性,更受股票價格漲跌的影響。

因此,如果沒有簽署股權激勵協議,就沒辦法判斷王林留任金鷹集團可能獲得的期權收益具體金額。


— 3 — 應對策略

看到這裡,大家都明白了:

如果沒有簽署股權激勵協議,則無法確定股權激勵的價值,以及可能獲得的收益,口頭承諾很難去證明。

所以,公司在招聘人才時,不要隨便承諾員工“不低於在原單位擁有的期權收益”,而是要充分調研。

同時,優秀人才在尋找新的發展機會時,也要管理好自己的預期。

如果沒有簽署股權激勵書面協議,那麼前東家的口頭承諾,可能並沒有什麼效果。

這是因為,雖然你談判成功了,拿到了新東家的高薪酬承諾,但後期在確定股權激勵數量時,可能還是會發生爭議糾紛。


本文是易參 “股權內參” 系列中的一篇。

在這個系列裡,我們會覆蓋各個創業階段常見的股權問題,以及因股權問題而導致運營困難的公司。

我們希望通過這個系列,幫助創始人和團隊負責人用最短的時間,準確把握各個創業階段中最有價值的股權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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