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刑法主觀題分析14~16歲未成年人犯罪涉嫌的8種罪名


2020刑法主觀題分析14~16歲未成年人犯罪涉嫌的8種罪名

案件來源:2019年案例分析指導用書

【案情】

2017年5月25日11時,顏某(17歲)韓某(當天16歲生日)發現周某(13歲)正在盜竊顏某的自行車,便尾隨追趕周某至河邊碼頭。顏某、韓某分別手持石塊、扳手、擊打周某頭部等處,致周某頭皮裂傷。

周某掙脫逃跑,顏某、韓某分頭繼續追趕周某,周某被趕到貨船上,見無路可逃而跳入而跳入河中,顏某、韓某二人在船上在船上見周某向前遊了數米又往回遊,在水中掙扎,並向船上的顏某和韓某呼喊,貨船主人蔣某告誡二人“要出人命了,船上雖有救生圈,但二人無動於衷。

此時,周某抓住了貨船邊的一條繩子,蔣某想將周某拉起,顏某見狀,用扳手頂著蔣某腦袋。呵斥著道:“誰叫你拉的?把繩子解掉,不然打爆你的頭!”蔣某被迫將繩子解掉。

半小時後,顏某、韓某二人直到看見周某逐漸沉入水中,不見身影,才下船離開。在此期間,當地檢察院的一位檢察官張某

一直在一旁觀看,也沒有救助。

公安人員接警後趕至事發地點,欲抓捕顏某、韓某二人。韓某暴力拘捕,將一名幹警打成重傷。顏某趁機逃跑。

顏某逃跑時推了一名圍觀群眾,導致該群眾朱某倒地後心髒病發作死亡。

後公安人員將周某打撈上來時,周某已溺水身亡。


2020刑法主觀題分析14~16歲未成年人犯罪涉嫌的8種罪名


小朋友你是否有很多問好???

顏某涉嫌犯什麼罪?

韓某涉嫌犯什麼罪?

船主蔣某有沒有救人義務?

檢察官張某有沒有救人義務?

暴力拘捕涉嫌什麼罪?

顏某推到群眾到導致死亡,韓某有責任嗎?

本案主要考查的是:犯罪構成、作為、 不作為概念、因果關係的判斷、刑事責任年齡、故意、過失的認定、共同犯罪等問題。

周某偷自行車在先,顏某、韓某報復在後,對於周某,顏某和韓某有救助義務嗎?

顏某vs韓某有救助周某的義務,顏某和韓某追打周某的行為,導致周某跳水。雖然跳水行為是介入因素,但是先行行為是嚴重暴力行為,導致周某迫不得已跳水,所以介入因素不中斷因果關係。


顏某和周某涉嫌犯什麼罪?

顏某和韓某對周某的死亡具有故意,顏某和韓某明知周某會死亡,自己不救人還阻礙別人進行救助,對於死亡結果是抱有希望態度的,具有直接故意。

顏某和韓某一開始的行為是為了抓捕盜竊犯罪分子,意圖是制止犯罪,具有扭送性質。但是之後實施的不作為故意殺人行為,造成死亡結果,明顯超過了扭送的正當限度造成重大損失,且二人已滿14週歲,對故意殺人罪承擔刑事責任,顏某和韓某對具有故意,涉嫌: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對於蔣某有救助義務嗎?解掉繩子這個行為如何定性。

蔣某解掉繩子的行為,使周某喪失救助措施,創設了死亡風險並導致死亡結果發生,屬於故意殺人行為。但是蔣某因受到顏某的暴力威脅,保全自己的性命,迫不得已解開繩子,創設了風險,實施了該殺人行為,具有避險性質,但屬於以命換命的避險,超過了避險應有限度,屬於避險過當,應減除或免除處罰。

檢察官張某有救助義務嗎?

張某的職業是檢察官,但是沒,有法律規定檢察官有救助義務,即沒救助危難義務,也沒有其他作為義務,所以張某無罪。

韓某的暴力拘捕,傷人行為涉嫌犯什麼罪?


韓某的暴力拘捕,傷人行為,實施了妨礙公務、故意傷害致人重傷行為。但是韓某當天16歲生日,生日當天還不屬於16週歲,所以只對故意傷害致人重傷行為承擔刑事責任。所以韓某涉嫌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

因為顏某沒有共同行為、共同故意,不構成共同犯罪。

顏某推到圍觀群眾致人死亡,涉嫌犯什麼罪?

顏某逃跑時推了一名圍觀群眾,導致朱某倒地後心髒病發作死亡,被害人的特殊體質不影響因果關係判斷,顏某主觀上沒有預料到死亡結果,但應當預料到逃跑衝撞他人行為具有致死危險,對死亡結果具有疏忽大意過失。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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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考,刑法黃金考點一

【十八分析刑法案例分析黃金考點】

(1) 法律、法規規定

(2)職業、業務要求

(3)法律行為產生義務

(4)先行行為義務(本案就是先行行為)

2、14~16歲,8種負責犯罪:

(1)故意殺人罪

(2)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罪

(3)強姦罪

(4)搶劫罪

(5) 販賣毒品罪

(6)放火罪

(7)爆炸罪

(8)投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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