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賣《出生醫學證明》者 違法!也是幫凶

倒卖《出生医学证明》者 违法!也是帮凶

倒卖《出生医学证明》者 违法!也是帮凶

10月21日晚,《焦點訪談》欄目報道了四川射洪和河北涿鹿的醫院人員偽造、變造、買賣《出生醫學證明》。

根據射洪縣公安局初步審查的情況,遂寧現代婦女兒童醫院的負責人覃某和兩位主治醫師孫某、楊某以及助醫鄧某一起,為了謀取不當利益,採取虛造、偽造病歷的形式出具虛假的《出生醫學證明》,其行為涉嫌構成涉嫌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罪,涉案醫院已停業整頓,警方對院長在內的6名涉案人員採取了刑事強制措施。此外,河北涿鹿縣中醫院涉案人郭某已自首。

倒卖《出生医学证明》者 违法!也是帮凶

《出生醫學證明》是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統一制發的具有法律證明力的文件,對於偽造、變造、買賣《出生醫學證明》行為的定性,我國法律做出了明確規定。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偽造、變造、買賣《出生醫學證明》的行為將根據其行為危害性大小被處以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未經醫師(士)、助產人員親自接產,醫療機構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書或者死產報告書。

倒賣《出生醫學證明》者更是拐賣兒童和非法領養的幫兇

在報道中,涉案醫生在介紹如何憑空開出《出生醫學證明》時,多次強調一定要保密,不能大張旗鼓。顯然,涉案醫生明知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的,但其仍然明知故犯,在利益的驅使下突破了法律底線。

倒卖《出生医学证明》者 违法!也是帮凶

倒賣《出生醫學證明》不僅自身是違法犯罪行為,更是當了拐賣兒童和非法領養的幫兇。《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的通知》明確規定:加強醫療衛生機構管理,嚴禁為被拐賣兒童出具虛假出生證明,明確醫護人員發現疑似拐賣情況及時報告的義務。報道中的醫護人員明知虛假的《出生醫學證明》可能被購買者用於非法途徑,仍然為其提供,甚至主動在網上宣傳叫賣。

這不僅僅是突破法律底線,亦是捨棄了道德良知。一紙監守自盜、憑空開出的《出生醫學證明》,為拐賣兒童和非法領養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一定程度上也斷絕了被拐賣兒童重回家庭的可能性。

杜絕買賣《出生醫學證明》行為需多方共同努力

此次新聞報道的偽造、變造、買賣《出生醫學證明》行為反映出了醫療領域的諸多問題。

01

在當今信息化時代背景下,醫院各類信息處理也是使用電子信息系統錄入,然而信息錄入卻存在漏洞。按照規定,辦理出生醫學證明需要有接生醫生簽字的分娩信息,並附有分娩醫生出具簽字的分娩記錄。而四川射洪的涉案醫院僅需要身份證號碼和母親的住址便可以偽造住院記錄以及分娩信息,河北涿鹿負責錄入《出生醫學證明》計算機信息的工作人員郭某,更是連住院手續和病歷都不需要,僅需身份證即可辦理出生證明。以上問題反映出了醫院的信息化處理存在漏洞,急需查漏補缺,進行完善。

02

根據《河北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的規定,每家醫院要指定專門的兩名人員作為出生醫學證明信息員,但在河北涿鹿涉案醫院,卻只有郭某一位信息錄入員。《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出生證和公章要證章分離,相關打印和蓋章環節由兩名工作人員分別負責完成。然而涉案醫院審核章和出生證明章卻都由郭某保管。管理規範雖然詳細制定了互相制約的辦法,但由於醫院並未依法執行,導致郭某有機可乘。無論多麼完善的制度,如果缺乏執行力度,那麼也將變成一紙空文。

03

監管部門應切實履行監管職責,不能流於形式

相關部門應當定期檢查、現場檢查、深入檢查,並對相關問題及時處理,不能將監管變成形式主義,僅停留在文件、會議和走馬觀花式的檢查層面上。另外,目前關於《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規範大多屬於層級不高的部委通知或地方性規定,而無論是內部管理還是外部監管方面都應當及時制定出臺更高層級更細緻的規定並切實落實以減少和避免此類事件發生。

醫院本應是救死扶傷之地,醫護人員本應是白衣天使,若因利慾薰心而知法犯法,監守自盜,不僅僅是個別醫護人員的違法犯罪問題,同時也嚴重損害了這個群體在公眾心目中的形象,這必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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