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為向他人購買銀行卡後再出售可以輕鬆獲利......
零成本高收益
足不出戶便能領到錢?
你可知,
這“天上掉餡餅”的好事已經觸犯了法律。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付某在微信群裡看到一名為“我愛你祖國”的網友發佈的收購“銀行卡四件套”信息,遂認為有利可圖,便與此網友商定以每套1000元的價格幫助收購。
所謂的“四件套”。是指辦理人的銀行卡、手機卡、U盾和開戶身份證複印件。
2019年9月,付某在大連市開始收購他人名義下“四件套”,同時,其僱傭王某幫助其一起收購,並承諾王某以每套800元的價格回購“四件套”。之後,王某在大連市以幫客戶辦理銀行貸款需要刷銀行流水的名義讓客戶辦理“四件套”,先後取得14人共計22套“四件套”出售給付某,付某再將收購來的“四件套”出售給“我愛我的祖國”網友(身份未查實)。共獲利26000餘元。
日前,建甌市檢察院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對付某、王某提起公訴。
檢察官說法
付某與王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
付某與王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系共同犯罪。其中,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甌檢君普法小課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違反國家信用卡管理法規,在信用卡的發行、使用等過程中,妨害國家對信用卡的管理活動,破壞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為。具體行為包括: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五新增的罪名。
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買賣銀行卡容易涉及犯罪哦~一旦發現買賣銀行卡和身份證的行為,應及時向有關機關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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