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職務之便,婦女無奈同意發生性關係,你認為構成強姦罪嗎?

【案例】王某(男,40歲)是某鄉鎮司法所所長,而朱某(女,20歲,外地高校職業技術學院大三學生)是他的監管對象。朱某在學校外談了一個男朋友,她這個男朋友盜竊的時候自己幫忙望風,因此也構成盜竊罪被外地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王某在朱某第一次到司法所報到的時候就乘機摸了朱某的屁股,當時因為朱某覺得不好得罪王某,就沒有吱聲。但是第二次朱某是在王某的要求下到司法所報道,王某卻把朱某帶到了他弟弟的房子(王某弟弟一家人全部在外地),王某就讓朱某在一個臥室裡看社區矯正教學視頻。

利用職務之便,婦女無奈同意發生性關係,你認為構成強姦罪嗎?

半個小時後,王某從後面抱住朱某,並說如果不配合他,這社區矯正通不過,還得收押。朱某本來就怕自己判刑的事節外生枝,無奈之下便同意與王某發生了性關係。朱某回家後將這個事情告訴了父母,父母才帶朱某去報案。

本案系真實案件,筆者只是對原案人物姓名進行了模糊化處理,保留了原案的事實。我們假定本案的事實已經查清楚,據以定案的證據也確實、充分。下面筆者結合法律規定以及法律原理對此案進行簡要分析,不到之處請各位批評指正。

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社區矯正規定的可以撤銷緩刑

《刑法》第77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利用職務之便,婦女無奈同意發生性關係,你認為構成強姦罪嗎?

上面第77條的規定籠統地說明了: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析應當遵守緩刑期間的監督管理規定。在《高法解釋》第458條中又對這一條款進行了細化。比如違反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比如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時間報道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脫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比如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然不改正的受到執行機關3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從上面的規定可以看出:如果朱某不好好接受社區矯正,司法所有權利將情況上報,從而撤銷朱某的緩刑。

王某利用職務之便,即使朱某同意,依然構成強姦罪

利用職務之便,婦女無奈同意發生性關係,你認為構成強姦罪嗎?

《刑法》第236條 【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很多人認為,強姦罪就是男子用暴力壓迫婦女,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婦女必須反抗。而婦女同意與男子發生性關係是不可能構成強姦罪的。但是在法條中,用了脅迫一詞,很多婦女在脅迫的時候處於一種無奈同意,不敢反抗的情況下,進而發生性關係的,依然可以認定構成強姦罪。

本案中,監管人員司法所長王某和被監管對象朱某是否形成了脅迫的手段的呢?

我先舉一個構不成脅迫的手段的例子:如果你不和我發生性關係,我就自殺!

王某作為監管人員,其手中擁有很大的權力,比如他可以說朱某無正當理由不報道,或者直接給朱某四次次警告處分等等,這些都可以導致朱某的社區矯正不合格,然後收押。

而朱某作為一名學生,本來判刑都不想讓家裡附近的人知道,收押會導致自己上不了學,甚至讓所有人都知道這個情況。

因此王某的脅迫具有一定的威懾力,他這種利用職務之便的脅迫可以讓朱某不敢反抗,進而無奈同意。

綜上,王某構成強姦罪,並且利用職務之便強姦他人,應當從重處罰

利用職務之便,婦女無奈同意發生性關係,你認為構成強姦罪嗎?

結語:在強姦犯罪中,利用職務之便強姦他人具有一定的隱蔽性,而被害人往往不敢報案,比如本案中的朱某就是父母帶著去報案的,其本人因為怕丟人而不想去報案,既無奈又無助,這充分顯示了利用職務之便強姦他人的社會危險性的非常之大。此外,對於涉及個人隱私的犯罪,辦案機關應當進行保密,而且法律也規定了公開審理,本案已經查明並判決,這並沒有對朱某的生活產生任何影響。

這個案件的啟示:遇到歹徒不要怕,要勇敢的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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