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不信?你理解的綁架罪控制人質即既遂可能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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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不信?你理解的綁架罪控制人質即既遂可能是假的?

先來看看一些刑法教材或網上的關於綁架罪的表述:

綁架罪是刑法規定的重罪,行為犯。綁架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行為一般都發生在向第三人索財之前。只要實施了綁架行為,不管是否勒索到財物,都是犯罪既遂。即便是綁架人質後未索財而將人質釋放,也構成綁架罪既遂。

這是一般表述,還有更進一步的表述: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只要控制了人質,哪怕沒有向第三方勒索財物,哪怕沒有從第三方實際獲得財物,也成立綁架罪既遂。

上述表述看似沒毛病吧?

但這種表述十分具有誤導性,有瑕疵,是不準確的。感覺學的刑法都是假的一樣。

信不信?你理解的綁架罪控制人質即既遂可能是假的?

對綁架罪既遂標準的正確理解

綁架罪的核心特徵在於通過控制人質,讓第三方對人質的人身安危產生擔憂並進而獲得財物。只有第三方能夠對人質的人身安危真正產生擔憂,才符合綁架罪的人身犯罪的特徵:既侵犯了人質的人身安危,也讓第三方的人身權遭受侵犯。

所以,準確的說法應該是:只有控制人質,並具有讓第三方對人質的人身安危產生擔憂的可能性,才能成立綁架罪既遂。

如若可能實施了一個綁架行為,即使控制了人質,但第三方一定沒有任何擔憂的可能性時,這就是一個假的綁架行為,假的人質,那麼就算綁架行為實施完畢,且控制了人質,也只能定未遂。

這個觀點在2017年的司法考試卷四第二題中得到了官方非正式認證

【例1】老K清楚知道兒童A與男子B系父子關係,欲向其父親B勒索財物5萬元,老K綁架控制了兒童A。那麼,老K即使沒有向B勒索財物,也成立綁架罪既遂。

【例2】老K清楚知道婦女A系男子B的妻子,老K綁架控制了婦女A,向其丈夫B勒索財物50萬,丈夫B表示一分錢都沒有,你想撕票就撕票,這個女人早就不想要了。

結論:老K成立綁架罪未遂。

理由:即使丈夫B表示不想要妻子,似乎不擔心妻子的安危,但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丈夫對妻子具有擔憂的可能性。

【例3】老K誤以為兒童A是富商B的兒子,欲向B勒索財物,遂綁架控制了A,老K打電話勒索B:“你兒子在我手裡,不給我一百萬就撕票”,B罵了一句:“騙子”,即掛斷電話。老K一臉懵逼時被趕來的警察抓獲。事實是,B沒有兒子,只有一個女兒,兒童A是富商C 的兒子。

結論:老K成立綁架罪未遂。

理由:雖然老K侵犯了兒童A的人身權利,但是沒有造成富商B的擔憂,沒有侵犯也不可能侵犯到B的人身自由與權利,當然也不可能勒索到B的財物,所以是綁架罪未遂。

信不信?你理解的綁架罪控制人質即既遂可能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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