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到《七宗罪》故事結束,約翰·多伊到底是何許人,他來自哪裡,一切仍然是一個謎。
甚至連他的真實名字也是一個問號。
約翰·多伊的英文是“John Doe”,英語的意思是“某人”,或者說“無名氏”。總之就是一個用來指代不明身份的人所用到的名字,相當於中文裡的張三,李四。
利用FBI的非常規手段,美國法律不允許的手段,警察沙摩塞和米爾斯找到了他的名字,以及住處。
資料上顯示的名字是喬納森·多伊,兩人都對這個名字感到困惑。
米爾斯索性把名字讀成了約翰·多伊。
這就像警察找到了一個嫌疑犯,他的名字叫張三。
試問一個警察都拿他毫無辦法的高智商連環殺手,知道要切掉自己的指紋,抹去自己在社會上的記錄,卻會冒然用自己的真實姓名填資料嗎?
一個符合邏輯的推測是,他一直在使用“約翰·多伊”的假身份。
“約翰·多伊”只不過是他的代號。
第一,他折磨那個“懶惰罪”的毒販已經有一年了,萬一被人發現,假身份可以幫助他避開調查。
經驗豐富的沙摩塞就知道,這擺明是在選擇性地成為“約翰·多伊”——一個沒有身份的人。
第二,在和沙摩塞、米爾斯的對話中,他聲稱自己沒有什麼不同,自己是誰並不重要。這隱含了他的理念,他認為自己是一個普通人,他的姓名和身份沒有意義。
所以,他需要一個沒有特殊含義的名字。
成功塑造一個角色只需要短短10分鐘。
只看約翰·多伊在警車裡的言行,就能知道他真不是一個純粹精神失常的瘋子,而是一個仇視社會的天主教徒。
他認為這個世界是骯髒的,不堪的,違背了上帝的意指。
他不能與墮落的世界同流合汙,他要回歸上帝的懷抱。
怎麼做呢?
徹底拋棄掉了自己的社會身份。
不過約翰·多伊並沒有拋棄掉這個世界,畢竟世界是上帝的心血,不能隨隨便便放棄。
眼看著上帝的心血被一個又一個不知好歹的人糟蹋,他看不過去了。
就像是別人糟蹋了他父親神聖的雕像一樣。
不能忍。
即使他曾經忍受過。
蔑視上帝教條的現象過於普遍,在約翰·多伊生命的大多數時光中,他只能忍。
從早上忍到晚上;
從年初忍到年底;
直到有一天,他再也無法忍受。
上帝不可能定下了“七宗罪”,卻看著人類屢屢犯下罪行卻視而不見。
只能說,是人類還沒領悟上帝的意思。
經過一番思考,約翰·多伊得出了答案,他有這種想法,是上帝的指引。他是被上帝選中的人,他要幫助上帝消滅世界上的罪惡。
他必須做點什麼。
為了實現目標,他曾經好言相勸,用“懷柔政策”,去勸導人們,不要辜負上帝,要反省自己的罪孽。
如果每個人都那麼好勸,大概世界上就不需要警察了。
他應該是被人當傻子一樣看待,遭到了冷嘲熱諷,以至於令到他明白了一個道理。
如今想讓別人聽你說話,僅僅去拍拍肩膀已經不夠了。
必須要用一記重錘才行。
軟的不行,那就來硬的。
他並不是沒文化的暴徒,反倒是一個高學歷的知識分子,這決定了他使用暴力的方式。
他知道如果只是簡單粗暴地懲戒幾個人,那隻會和普通犯罪沒什麼區別,不會引起太多人的注意。而且高明的上帝也絕不會喜歡這種“低端”的手法。
他必須製造出一起引人關注,又不落俗套,能夠起到警示作用的事件。如此才能顯得是“神的旨意”。
更重要的,得讓世人明白他們所犯下的是,七宗罪。
於是,約翰·多伊開始策劃他的“宏圖偉業”。
他是一個非常有耐心的人。
他沒有急於求成,而是埋頭做了大量的準備工作。
一是研讀有關七宗罪的書,二是尋找並調查目標人物。
同時,他還記錄著自己的感受,就像是科學家在寫實驗日誌一樣。
他所寫的日記,寫滿了2000個筆記本,每一本大概有250頁。
假設一天寫滿一個筆記本,也得要5年的時間。
可見他做準備的時間,到底有多長了。
要製造一起震撼世人的連環殺人計劃,首先最重要的一點是,要讓別人知道這是有目的性的連環殺人,而非普通謀殺案,或者是模仿作案。
約翰·多伊考慮到了這一點,他用單詞寫明瞭受害者所犯的是什麼罪。好讓警察意識到不同命案之間是有關聯的。
不過他卻在第一宗命案中,故意隱藏了“貪吃”的單詞。
等到死者的驗屍情況出來,第二宗命案發生之後,才可以發現兩宗命案的聯繫。
並且是心思細膩的警察才可以辦到。
他為什麼這麼做?
直接告訴警察不好嗎?
萬一警察沒能發現呢?
因為他需要一個夠資格的警察。
他想要讓更多人知道他為什麼要這樣做。如果警察太愚蠢,理解不了他的意思,大眾也很難明白,那他目的無法實現,就等於白做了。
如果負責辦案的警察能瞭解他的意思,某種程度上起到了為大眾解釋兇手意圖的作用,相當於多了一個免費幫忙傳教的人。
再加上他認為他所做的一切是藝術,一般的警察不配查他這件“偉大”的案子,必須要夠格的警察負責才行,所以就給設置了一個查案的“門檻”。
萬一警察沒發現,那他可能會選擇重頭再來。
為了儘可能確保事情能順利,他得找一個靠譜的警察。
利用媒體的資源,他能夠輕鬆買到警察的資料。
能買到米爾斯的,自然也能買到沙摩塞的。
也許正是他發現了有沙摩塞這麼一個資深冷靜,洞察能力極強,又經常去圖書館看書的警察,他才正式開始了自己的行動。
從沙摩塞的同事和上司對他的態度就能看出,沙摩塞非常擅長辦複雜案子,以至於一件普通的命案,他都要問諸多看似無關的問題,阻礙了結案的速度。
就在沙摩塞即將退休的最後7天,約翰·多伊開始了他的終極表演。
按照他的原計劃,7宗罪,7天一共懲罰具有代表性7個的人,不多不少,完成之後正好就是沙摩塞正式退休那天。
這恐怕不是巧合。
以沙摩塞喜歡井井有條的生活習慣,他的退休計劃應該是很早就安排好了。
約翰·多伊算準了日子,“懶惰罪”受害者以精準的時間被發現,顯示出了他這個“藝術”的絕對完美。
沙摩塞是他“欽點”的辦案負責人,他欽佩沙摩塞。
所以在中途被發現藏身之地時,他才會說“越來越敬佩”,而不是“感到意外”。
即便中途發生了意外,約翰·多伊還是有強大的應變能力來應對。
再覆盤一下他的日程表。
週一,讓警方發現“貪吃罪”的可憐胖子;
週二,殺死“貪婪罪”的律師;
週三,風平浪靜;
週四,讓警方發現“懶惰罪”的毒販;
週五,被沙摩塞和米爾斯發現住處,原計劃被打亂。
可能週五他就打算處理掉“淫慾罪”的妓女,但由於這一天出現了意外,迫使他不得不暫停一天,思考如何調整日程表。
他到底調整了什麼,這一點無從得知。
至於為什麼特地空出一個週三,這是可以解釋的。
耶穌在世上最後一週被稱為受難周,在這幾天中聖經記載了主耶穌很多的事蹟和言行,除了星期三這一天之外。因為只有這一天沒有記載耶穌做什麼事,耶穌休息了因此教會歷史稱這一日為靜修日。
可以確定的是,他原計劃的週三就沒有行動。那他就早已準備好了之後的某一天,至少要幹兩票。
最後“憤怒罪”和“妒忌罪”,他可能本來就打算要捆綁處理,只是他中途發現了米爾斯的憤怒,想到了一個比原計劃更加絕妙的方案。
週六,殺死“淫慾罪”的妓女;
週日,通知警方去找“驕傲”罪的女明星,並採取即興的終極方案,讓米爾斯、沙摩塞和自己一起完成對“憤怒罪”和“妒忌罪”的懲罰。一天就搞定了三個罪行。
什麼是犯罪?
普世的觀念是,違反了相關的法律條文。
約翰·多伊做出了殘忍的,不可饒恕的犯罪行為,只是他並不覺得自己有錯,他只會覺得,他做出的行為叫“犧牲”,不叫“犯罪”。
作為一個極端的天主教徒,他對犯罪的概念,與普世的概念是不同的。
他信奉上帝,只相信上帝定下的“七宗罪”是真理。如果人類的法律不能迎合上帝,不能懲罰犯了七宗罪的人,那法律就是錯的,或者說是無效的。
在他看來,既然法律是錯誤的,無效的,那法律就不能定義他的行為是犯罪。
可一切就只是在他看來而已。
約翰·多伊悲劇的根源在於,他對犯罪的觀點與普世觀念出現了偏差。
人都總覺得自己才是對的。
他不覺得自己是錯的,反倒怪罪世界是錯的。
釀成悲劇的驅動力是,他希望全人類都按照他的價值觀來進行,才算是對的。
另外,他嫉妒米爾斯有一個溫暖的家庭,側面反映出他是一個缺乏家庭關愛的人,他缺少他人的關心和了解。
長期與外界缺乏溝通,使得他在自己的宗教世界裡迷失。沒有人接受他的極端觀念,他就想要逼迫所有人都去接受。
如果更多人能夠理解他的思想,那他可能就不那麼孤獨了。
他是自私的。
他沒有顧及他人的感受,妄自認為全世界都應該信奉天主教,都得去信仰他的信仰。
他也知道自己是有私慾。
上帝要是定下“自私罪”,他應該早早就自殺,或是會像《達芬奇密碼》裡的白化病教徒賽拉斯一樣,天天鞭笞自己。
只是上帝定義了七宗罪,卻沒有寫下“自私罪”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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