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治黨,特別是要抓帶有根本性、管全局的宏觀約束制度。比如黨內權力制衡制度,目前推行紀委機關雙重領導體制具體化、程序化,就具有權力制衡性質。
其實,還可以進一步解放思想,大膽探索黨內既要權力高度集中又要使高度集中的權力得到有效制約和制衡的這類制度。
不要忌諱“制衡”二字,它並不是西方國家的專有名詞。
所謂“制衡”者,乃制約平衡集中的權力也。就是習近平總書記所講的,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這個籠子是高標號鋼筋密扎的,而不是橡皮泥扎的軟籠子,也不是“牛欄關貓”的縫隙很大的籠子。這裡的權力不是帶有選擇性的,有的關,有的可以不關,而是所有一切公權力都統統關進制度的籠子裡。
如果健全和完善了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體系,讓人民以有效形式監督一切公權力,讓一切公權力完全在陽光下運行。這就是一種有效“制衡”。
(作者為原中央黨史研究室副主任)
本文原載於2015年11月23日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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