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慎签”劳务合同······

前两天我发了一篇微头条,简述了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有朋友私信我说还是不太懂,所以今天准备对这个问题专文讲解一下,供大家了解、参考。

为什么要“慎签”劳务合同······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分别建立在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基础上。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劳动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的概念里面,几个关键点,一一解释如下。第一、用人单位: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本上我们能接触到的用人单位主体形式,就上面列举的这些。第二、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

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获取劳动报酬自然人。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十八周岁以上才能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达到可以工作的法定年龄。很多朋友可能会提到童工的问题,聘用童工是违法的,大家都知道,那么是不是聘用低于十八周岁的未成年都会构成聘用童工呢?不是的。

为什么要“慎签”劳务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条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即使不满18周岁,但已达16周岁,并且依靠自己的劳动所得,足以养活自己、达到当地生活水平的,仍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另外,对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来说,一定是要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得报酬,这两点很重要,在遇到未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下劳动关系的认定时,这两点将起到关键作用。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

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中同样也是两方主体,但不再有用人单位的概念,变成了用工者与劳动者。用工者相比于用人单位,范围就更广泛了,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自然人。两者之间不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或者签订简单的书面协议后即可开展合作,双方之间属于平等主体,没有隶属。劳动者按约做完约定的事情,用工者按约支付相应的薪酬即可,其实这里用“薪酬”一词已不太合适,“报酬”一词可能更为恰当。

为什么要“慎签”劳务合同······

仔细品读、分析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概念,单从概念表述上即可得出以下区别。

(1)主体不同。主要体现在用工主体,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就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不会是自然人。而劳务关系中的用工主体则更为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隶属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主体双方具有隶属性,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成员,需要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和安排。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具有身份上的隶属和依附性。

(3)工作的稳定性不同。劳动关系比较稳定,反映的是一种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劳动对象之间的结合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多为一次性或临时性的工作,一般以完成特定工作为目的。

(4)福利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了定期得到劳动报酬外还享有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待遇,如社会保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一般只涉及劳动报酬问题,劳动报酬都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而无社会保险等其他待遇。另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除由劳动合同确定外,劳动法律法规还以强制的形式作出规定,如强制缴纳社会保险等。

(5)救济途径不同。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争议适用“一调一裁两审”和“一调一裁”并存的专门的处理机制。劳务关系产生的纠纷为普通民事纠纷,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处理。

上述列出的五点区别,足以比较劳动合同与签订劳务合同的优劣性。如果你也读到这篇文章,希望对你会有一定的帮助。假若一旦签订的是劳务合同,用工者跟劳动者之间类似于只是一种雇佣关系,除了支付约定的报酬以外,用工者不会有其他任何负担。比如说,五险一金都要劳动者自己去买,工作中发生伤害也不会有工伤保险的赔付;拖欠报酬也不能援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来维权,只能作为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劳动者来说,签订劳动合同才是一种基本的保障。

( 多了解一点法律,总会有些帮助,哪怕作为一种提醒

不定期会有法律小知识的微头条分享,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多了解、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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