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996,怎么办?


遭遇996,怎么办?


996,又称996工作制,是指早上9点上班,晚上9点下班,一周工作6天的工作制度,是互联网企业流行的一种“加班文化”,但这种工作时间是违反劳动法的规定的。

一、主张加班费,可以提供哪些证据?

一般可以提供以下几种证据:

1.电子邮件的来往;

3.“钉钉”等系统的打卡记录;

4.考勤记录;

5.来往机票;

6.汽车行车仪的录像;

7.出租车票据;

8.公司曾经发放加班费的证据;

9.公司网站或期刊中宣扬超时工作的文章;

10.公司部门负责人或者人事负责人的录音、录像证据。

二、加班费的举证责任,法律怎么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对于该规定,包括以下两层意思:

1. 劳动者对加班事实的存在,需要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

2. 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简言之,劳动者需要直接证明加班的事实,或者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

(1)如果用人单位否认加班事实,则劳动者需要对“具体加班的时间、加班小时数、加班内容、被公司安排加班”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如果劳动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公司长期存在加班,则此时发生举证责任倒置,公司需要对劳动者的“出勤情况、加班费的相关制度”等进行举证,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三、加班费的基数,怎么确定?

对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目前没有全国的统一规定,以下暂以北京、上海、广东等地区举例。

1.北京: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

(2)劳动合同未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确定;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本人正常劳动应得工资计算,但不得基于最低工资标准。

(4)劳动合同约定了“工资标准”,却又以“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劳动者对此有异议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计算

2.上海

(1)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月的月工资确定;

(2)若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8条确定,

(3)仍未确定的,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非常规性奖金、福利、风险性等项目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

(4)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加班费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3.广东(不含深圳)

(1)劳动者加班费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2)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实际支付的工资”为准。

4.深圳

(1)加班费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即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工资中注明“已包含加班费”或实行“月薪”制的,该约定一般应视为有效。

四、企业安排员工加班,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一)需支付加班工资

1.平时加班: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资

2.休息日加班,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

3.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

(二)不支付的,可能有以下法律风险

劳动者可以“不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不支付的,要承担行政责任

1.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制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擅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事、企业治理、执行、刑事辩护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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