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2006-09-04发布 2006-12-01实施

GB16548—2006(代替GB16548—1996)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对GB16548—1996的修订。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国际动物卫生法典》标准性文件的有关部分,依据相关科技成果和实践经验修订而成。

本标准与GB16548—1996的主要区别在于:

——将标准名称改为《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将适用范围改为“适用于国家规定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经检验对人畜健康有危害的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国家规定应该进行生物安全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术语和定义”中,明确“生物安全处理”的含义;

——在销毁的方法中增加“掩埋”一项,并规定具体的操作程序和方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销毁、无害化处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规定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经检验对人畜健康有危害的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国家规定应该进行生物安全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生物安全处理

通过用焚烧、化制、掩埋或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学等方法将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或附属物进行处理,以彻底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达到消除病害因素,保障人畜健康安全的目的。

3、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处理

3.1运送

运送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应采用密闭的、不渗水的容器,装前卸后必须要消毒。

3.2销毁

3.2.1.1适用对象

确认为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痒病、绵羊梅迪/维斯那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炭疽、鼻疽、狂犬病、羊快疫、羊肠毒血症、肉毒梭菌中毒症、羊猝狙、马传染性贫血病、猪密螺旋体痢疾、猪囊尾蚴、急性猪丹毒、钩端螺旋体病(已黄染肉尸)、布鲁氏菌病、结核病、鸭瘟、兔病毒性出血症、野兔热的染疫动物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畜健康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

3.2.1.2病死、毒死或不明死因动物的尸体

3.2.1.3经检验对人畜有毒有害的、需销毁的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3.2.1.4从动物体割除下来的病变部分。

3.2.1.5人工接种病原生物系或进行药物试验的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3.2.1.6国家规定的应该销毁的动物和动物产品。3.2.2操作方法

3.2.2.1焚毁

将病害动物尸体或病害动物产品投入焚化炉或用其他方式烧毁炭化。

3.2.2.2掩埋

本法不适用于患有炭疽等芽孢杆菌类疫病,以及牛海绵状脑病、痒病的染疫动物及产品、组织的处理。具体掩埋要求如下:

a)掩埋地应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村庄、动物饲养和屠宰场所、饮用水源地、河流等地区;

b)掩埋前应对需掩埋的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实施焚烧处理;

c)掩埋坑底铺2cm厚生石灰;

d)掩埋后需将掩埋土夯实,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上层应距地表1.5m以上;

e)焚烧后的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表面,以及掩埋后的地表环境应使用有效消毒药喷、洒消毒。

3.3无害化处理

3.3.1化制

3.3.1.1适用对象

除了3.2.1规定的动物疫病以外的其他疫病的染疫动物,以及病变严重、肌肉发生退行性变化的动物的整个尸体或胴体、内脏。

3.3.1.2操作方法

利用干化、湿化机,将原料分类,分别投入化制。

3.3.2消毒

3.3.2.1适用对象

除3.2.1规定的动物疫病以外的其他疫病的染疫动物的生皮、原毛以及未经加工的蹄、骨、角、绒。

3.3.2.2操作方法

3.3.2.2.1高温处理法

适用于染疫动物蹄、骨和角的处理.

将肉尸作高温处理时剔出的蹄、骨和角放入高压锅内蒸煮至脱胶或脱脂时止。

3.3.2.2.2盐酸食盐溶液消毒法

适用于被病原微生物或可疑被污染和一般染疫动物的皮毛消毒。

用2.5%盐酸溶液和15%食盐水溶液等量混合,将皮张浸泡在此溶液中,并使溶液温度保持在30℃左右,浸泡40h,1m2皮张用10L消毒液,浸泡后捞出沥干,放入2%氢氧化钠溶液中,以中和皮张上酸,再用水冲洗后晾干。也可按100mL25%食盐水溶液中加入盐酸1mL配制消毒液,在室温15℃条件下浸泡48h,皮张与消毒液之比为1:4。浸泡后捞出沥干,再放入1%氢氧化钠溶液中浸泡,以中和皮张上的酸,再用水冲洗后晾干。

3.3.2.2.3过氧乙酸消毒法

适用于任何染疫动物的皮毛消毒

将皮毛放入新鲜配制的2%过氧乙酸溶液中浸泡30min,捞出,用水冲洗后晾干。

3.3.2.2.4碱盐液浸泡消毒

适用于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皮毛消毒。

将病皮浸入5%碱盐液(饱和盐水内加5%氢氧化钠)中,室温(18~25℃)浸泡24h,并随时加以搅拌,然后取出挂起,待碱盐液流净,放入5%盐酸液内浸泡,使皮上的酸碱中和,捞出,用水冲洗后晾干。

3.3.2.2.5煮沸消毒法

适用于染疫动物鬃毛的处理。

将鬃毛于沸水中煮沸2~2.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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