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江警方破獲全市首例銷售“翻牆”工具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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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 讀

我國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未經電信主管部門批准,個人或者企業不得自行建立或者租用VPN。如果私自建立VPN並以此牟利達到一定數額,或者向他人提供該軟件達到一定人次都屬於違法犯罪行為,情節嚴重者將受到刑事處罰。

涵江警方破获全市首例销售“翻墙”工具刑事案件

4月16日上午,涵江分局網安大隊在省廳、市局網安部門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聯合江口邊防派出所在涵江區江口鎮五星村抓獲一名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的犯罪嫌疑人張某寶(男,23歲,涵江區江口鎮人)。

經初步查明,自2019年11月份至今,犯罪嫌疑人張某寶通過架設網站、購買服務器等手段,在網上通過微信群、QQ群大量發佈廣告,非法售賣VPN軟件,涉及網民近千人,非法獲利2萬餘元。

該案系全市首例涉“非法售賣VPN軟件”刑事案件。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當中。

涵江警方破获全市首例销售“翻墙”工具刑事案件

法 規 提 示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第9條,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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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

(二)致使用戶信息洩露,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

(四)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同時,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明確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絡、干擾他人網絡正常功能、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於從事侵入網絡、干擾網絡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不法分子為牟取非法利益,置法律法規於不顧,私自搭建VPN服務器提供互聯網“翻牆”服務,嚴重危害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也為使用這些軟件的網民帶來極大的安全隱患,出現個人信息洩露、賬戶被竊取等問題。在此,涵江警方倡議:讓我們一起綠色上網、文明上網、安全上網,拒絕有害信息,不斷提高自身網絡安全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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