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江警方破获全市首例销售“翻墙”工具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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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

我国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个人或者企业不得自行建立或者租用VPN。如果私自建立VPN并以此牟利达到一定数额,或者向他人提供该软件达到一定人次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情节严重者将受到刑事处罚。

涵江警方破获全市首例销售“翻墙”工具刑事案件

4月16日上午,涵江分局网安大队在省厅、市局网安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联合江口边防派出所在涵江区江口镇五星村抓获一名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犯罪嫌疑人张某宝(男,23岁,涵江区江口镇人)。

经初步查明,自2019年11月份至今,犯罪嫌疑人张某宝通过架设网站、购买服务器等手段,在网上通过微信群、QQ群大量发布广告,非法售卖VPN软件,涉及网民近千人,非法获利2万余元。

该案系全市首例涉“非法售卖VPN软件”刑事案件。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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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规 提 示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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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同时,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置法律法规于不顾,私自搭建VPN服务器提供互联网“翻墙”服务,严重危害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也为使用这些软件的网民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出现个人信息泄露、账户被窃取等问题。在此,涵江警方倡议:让我们一起绿色上网、文明上网、安全上网,拒绝有害信息,不断提高自身网络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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