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辭職”需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嗎?

如果“被迫辭職”的理由是成立的,無需提前30天通知公司。

“被迫辭職”需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嗎?

而且,還可以拿經濟補償——

實務中,一些公司存在剋扣員工工資,停發、少發或拖欠工資行為,還有一些公司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還有的公司讓員工在有毒、無防護設備等惡劣的生產環境下勞動,針對這種嚴重違約或違法行為,為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員工享有特別解除權,可無條件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還可獲得經濟補償金。這就是實踐中通常所稱的“被迫辭職”。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辭職是否需提前通知,可分4種情況來理解:

1、需提前30天通知的辭職:正常情況下以個人原因辭職的,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2、需提前3天通知的辭職:正常情況下在試用期內以個人原因辭職的,提前3日通知即可。

3、需通知但無需提前30天的“辭職”:公司存在以下違法情形:1)未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3)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4)規章制度違法,損害員工權益;5)因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致使合同無效。也就是說,這些情況下,員工可在通知單位後立即離職。

4、無需通知直接走人的“辭職”: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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