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还钱后忘记回收欠条被诉讼,结果舒服了:对方被判刑十个月

岁末年初,东海法院审理了该院第一起虚假诉讼案。

薛某第一次向被告人刘某某借款10000元,还款后借条未有收回,后又向刘某某借款6000元经催要多次未还,眼看春节临近的大年三十,刘某某将薛某叫到办公室,经算账,薛某重新出具17000元借条,6000元借条也因存入保险柜未能收回,后双方因未还款问题发生争执,刘某某一怒以所有欠款均未归还为由将薛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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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庭审理,发现疑点重重,后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撤诉,薛某就到公安机关报案而案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东海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迅速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根据本案案情,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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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虚假诉讼的手段有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还包括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等。只要虚假诉讼行为妨害了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可以虚假构成诉讼罪,并不一定需要诉讼程序已经完结。

诉讼有风险,官司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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