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阻礙交警執法 妨害公務被判蹲監

趙某駕車拒不配合交警例行檢查,還駕車逃離將交警拖行致傷。經靈川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日前,靈川縣人民法院以犯妨害公務罪,判處趙某有期徒刑11個月。


暴力阻礙交警執法    妨害公務被判蹲監


2019年8月20日晚,交警在靈川縣八里街執勤時,對趙某駕駛的越野車例行檢查,趙某因擔心酒駕被處罰而拒絕配合檢查,駕車逃離時將抓著駕駛窗玻璃的執法輔警廖某拖行200米後才減速,待廖某雙手離開主駕駛車窗後,趙某駕車逃離。經鑑定,廖某人體損傷構成輕微傷。案發後,同年9月10日趙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靈川縣法院審理後認為,趙某以暴力的方式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致一人輕微傷,其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趙某犯罪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趙某暴力襲擊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依法從重處罰。趙某委託家屬向被害人賠禮道歉,且代為賠償了公安機關因該事件造成的經濟損失,並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法理評析

我國《刑法》第277條第1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趙某拒不配合交警例行檢查,駕車逃離將交警拖行致傷,其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法院根據趙某犯罪的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相應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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