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刷单”做兼职,骗你没商量!雁山法院宣判桂林市首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案


“网络刷单”做兼职,骗你没商量!雁山法院宣判桂林市首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案

利用远程提讯开庭审理案件并当庭宣判

“动动手指刷单,一单10—50元,一天能赚几百元,在家躺着就能赚钱。”相信不少市民经常会在QQ、微信群或者手机短信中收到这样的信息,这种听起来似乎非常诱人的兼职信息,熟不知不仅赚不到钱,反而让人掉入骗子的圈套,受骗上当损失惨重。4月13日,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在公开宣判利用网络推送刷单广告获利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案后,将判决书送达到三被告人手中,而该案件也是桂林市首例。

该院依法对三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莫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罗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马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脑3台、手机3部、银行卡5张、U盘4个、手机流量卡20张、工银电子密码器1个,依法没收。追缴三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三十三万二千五百九十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份,被告人莫某在网络上学会了帮助网络上家发送“刷单获取佣金”等诈骗信息获利的方法,即通过电脑软件向不特定的淘宝用户发送内含网络上家用于实施诈骗的QQ号的“刷单获取佣金”或代理彩票获取佣金的广告,每有一人添加广告内的QQ号为好友,其就可从网络上家处得到20至80元人民币不等的报酬。为谋利,被告人莫某邀请被告人罗某、马某一同作案,并将作案方法传授给被告人罗某、马某。三人商议,由被告人莫某出资购买笔记本电脑、手机、银行卡、手机流量卡等作案工具及作案所需“子账号”和相关软件,联系网络上家交接单,为罗某和马某提供住所,负责三人日常开支等;被告人罗某负责具体操作发送广告;被告人马某负责存取款等事宜。三被告人约定,所得报酬按莫某占八成,罗某、马某各占一成的比例分配。

2019年2月底至7月间,三被告人通过上述方法从网络上家处非法获利人民币1332590元。经查实,被害人邓某2019年3月19日收到三被告人发送的刷单广告后添加了其中的QQ号为好友,后被对方以刷单为由骗取人民币109384元;被害人崔某2019年4月19日下午1时许,因添加了三被告人推送的刷单广告内的QQ号为好友,后被对方以网络刷单为由骗取人民币51958元;被害人卜某2019年5月4日下午1时许,因添加了三被告人推送的刷单广告内的QQ号为好友,后被对方以网络刷单为由骗取人民币2808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罗某、马某利用网络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其三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莫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罗某、马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不受侵犯,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不要轻信非法获取利益的各种诱惑,随意添加陌生人的QQ号、微信号等,天上不可能掉馅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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