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时莫让正当防卫偏离了“正当”的本质

在福州工作的21岁黑龙江小伙赵宇“见义勇为”救下遭遇入室侵害的女邻居小邹,赵宇听见楼下一名女子呼喊“强奸、救命”之后,前往制止侵害行为,与实施侵害行为的男子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该男子被赵宇踹伤。随后,赵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了14天。赵宇因为这次见义勇为错过了孩子的出生,接下来可能还要面临牢狱之灾,以及高达几十万的赔偿。但是赵宇认为自己是见义勇为,不应该以故意伤害罪名被拘留,该案一出即引发了广泛的关注。

见义勇为时莫让正当防卫偏离了“正当”的本质

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陈蕴新主任认为:见义勇为不等于可以为所欲为 ! 什么情况下实施的防卫行为才叫正当防卫?

陈蕴新主任认为:见义勇为时莫让正当防卫偏离了“正当”的本质!

实际上“见义勇为”并不属于《刑法》中的法律概念,更多的是属于道德范畴内的一种社会评价。《刑法》中应当适用“正当防卫”的有关规定:

依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那么,问题来了:

——如果不是正在遭受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其他人实施正当防卫,可以吗?

——当然可以。

——是不是正当防卫只要超过必要限度都会导致防卫过当?

——当然不是,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什么情况下实施的防卫行为才叫正当防卫?

——针对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

目前,就赵先生、受害女子、受伤男子的描述以及被损坏的门锁等情况来看,这个案件可能会有以下结果:

一、如受伤男子确实对受害女子实施了强奸或其他严重暴力行为,那么赵先生在危急时刻挺身而出,制止了这种行为,这种情况下,即使赵先生令该男子受伤,也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且不存在防卫过当。

二、如受伤男子并未实施强奸行为或其他严重暴力行为,仅因对受害女子进行了程度较轻的殴打,赵先生在实施正当防卫的过程中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给该男子造成了比之前加害行为明显更严重的伤情,则这种情况下就涉及防卫过当,即涉嫌故意伤害。

该案件引发了如此大的关注,究其原因,无非是警方的处理结果与人民群众最朴素的“好人有好报”的是非观和价值观不相吻合,令见义勇者“流血又流泪”。

见义勇为时莫让正当防卫偏离了“正当”的本质

但事实上,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该出手时就出手”的行为一直为我国法律保护和弘扬,《刑法》对于正当防卫规定也是对于这种行为的肯定和保护,但是见义勇为不等于可以为所欲为,不能单纯为了追求目的的正确,忽视手段的非法性,不等于可以站在见义勇为的道德制高点上,无节制、无限度的使用暴力对他人进行打击,这样的正当防卫,其本身就已经偏离了“正当”的本质。

在司法实践中,各类案件的情况纷繁复杂,想要通过当事人陈述和有限的证据中探究并还原案件原本的真相绝非易事,这就更需要我们谨慎对待,从庞杂的证据中抽丝剥茧,去伪存真,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

事件纷繁复杂,事后探究真相,难度可想而知,相信警方经过详细的调查确认,会第一时间将事件真相向社会公布和说明,我们也相信,法律最终会给予各方当事人一个公正的结果。

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去年发生的拔刀施暴被反杀的“龙哥案”,无一不在影响着我国执法系统。通过一个个典型案件,法律也在一次次的进步之中,才会让大家更加相信法律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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