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為時莫讓正當防衛偏離了“正當”的本質

在福州工作的21歲黑龍江小夥趙宇“見義勇為”救下遭遇入室侵害的女鄰居小鄒,趙宇聽見樓下一名女子呼喊“強姦、救命”之後,前往制止侵害行為,與實施侵害行為的男子發生肢體衝突,在衝突過程中該男子被趙宇踹傷。隨後,趙宇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了14天。趙宇因為這次見義勇為錯過了孩子的出生,接下來可能還要面臨牢獄之災,以及高達幾十萬的賠償。但是趙宇認為自己是見義勇為,不應該以故意傷害罪名被拘留,該案一出即引發了廣泛的關注。

見義勇為時莫讓正當防衛偏離了“正當”的本質

山東島城律師事務所陳蘊新主任認為:見義勇為不等於可以為所欲為 ! 什麼情況下實施的防衛行為才叫正當防衛?

陳蘊新主任認為:見義勇為時莫讓正當防衛偏離了“正當”的本質!

實際上“見義勇為”並不屬於《刑法》中的法律概念,更多的是屬於道德範疇內的一種社會評價。《刑法》中應當適用“正當防衛”的有關規定:

依據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正當防衛是指: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那麼,問題來了:

——如果不是正在遭受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其他人實施正當防衛,可以嗎?

——當然可以。

——是不是正當防衛只要超過必要限度都會導致防衛過當?

——當然不是,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什麼情況下實施的防衛行為才叫正當防衛?

——針對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防衛行為不能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

目前,就趙先生、受害女子、受傷男子的描述以及被損壞的門鎖等情況來看,這個案件可能會有以下結果:

一、如受傷男子確實對受害女子實施了強姦或其他嚴重暴力行為,那麼趙先生在危急時刻挺身而出,制止了這種行為,這種情況下,即使趙先生令該男子受傷,也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且不存在防衛過當。

二、如受傷男子並未實施強姦行為或其他嚴重暴力行為,僅因對受害女子進行了程度較輕的毆打,趙先生在實施正當防衛的過程中明顯超過了必要的限度,給該男子造成了比之前加害行為明顯更嚴重的傷情,則這種情況下就涉及防衛過當,即涉嫌故意傷害。

該案件引發瞭如此大的關注,究其原因,無非是警方的處理結果與人民群眾最樸素的“好人有好報”的是非觀和價值觀不相吻合,令見義勇者“流血又流淚”。

見義勇為時莫讓正當防衛偏離了“正當”的本質

但事實上,面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該出手時就出手”的行為一直為我國法律保護和弘揚,《刑法》對於正當防衛規定也是對於這種行為的肯定和保護,但是見義勇為不等於可以為所欲為,不能單純為了追求目的的正確,忽視手段的非法性,不等於可以站在見義勇為的道德制高點上,無節制、無限度的使用暴力對他人進行打擊,這樣的正當防衛,其本身就已經偏離了“正當”的本質。

在司法實踐中,各類案件的情況紛繁複雜,想要通過當事人陳述和有限的證據中探究並還原案件原本的真相絕非易事,這就更需要我們謹慎對待,從龐雜的證據中抽絲剝繭,去偽存真,不冤枉一個好人,也不放過一個壞人。

事件紛繁複雜,事後探究真相,難度可想而知,相信警方經過詳細的調查確認,會第一時間將事件真相向社會公佈和說明,我們也相信,法律最終會給予各方當事人一個公正的結果。

正義可能會遲到,但永遠不會缺席。去年發生的拔刀施暴被反殺的“龍哥案”,無一不在影響著我國執法系統。通過一個個典型案件,法律也在一次次的進步之中,才會讓大家更加相信法律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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