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金刚钻却揽瓷器活,泥瓦匠被判赔偿损失


没有金刚钻却揽瓷器活,泥瓦匠被判赔偿损失

2019年,原告张某雇用泥瓦匠刘某为其一处临街房垒台阶,并约定一切材料由张某购买,刘某按照标准垒成台阶后得2000元报酬。施工过程中,因刘某尺寸计算错误和施 工 技 术 问 题,造 成 台 阶 里 面 空芯、大理石易踩碎,需要重新垒台阶。对此,张某将刘某告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和房屋租金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虽辩称台阶的所有尺寸都是经过原告同意的,但其作为拥有一定经验技术的人员,熟悉操作流程规范,即使张某在某些尺寸上表示同意,也不能免除被告工作不当应负的责任,故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用工用料损失费用7484元。

“说法”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本案中,由于刘某尺寸计算错误和施工技术不过关,造成台阶里面空芯、大理石易踩碎等问题,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承揽人刘某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因审理过程中刘某不同意为定作人张某重新垒台阶,所以其要承担赔偿张某的经济损失。至于定作人张某提出的因台阶不过关而造成房屋租金损失,由于垒台阶的工期很短,即使重做也不可能造成一年的租金损失,所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这部分租金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于是,法院最终作出了由被告刘某赔偿原告张某用工用料损失费用7484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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