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金剛鑽卻攬瓷器活,泥瓦匠被判賠償損失


沒有金剛鑽卻攬瓷器活,泥瓦匠被判賠償損失

2019年,原告張某僱用泥瓦匠劉某為其一處臨街房壘臺階,並約定一切材料由張某購買,劉某按照標準壘成臺階後得2000元報酬。施工過程中,因劉某尺寸計算錯誤和施 工 技 術 問 題,造 成 臺 階 裡 面 空芯、大理石易踩碎,需要重新壘臺階。對此,張某將劉某告至法院,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和房屋租金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劉某雖辯稱臺階的所有尺寸都是經過原告同意的,但其作為擁有一定經驗技術的人員,熟悉操作流程規範,即使張某在某些尺寸上表示同意,也不能免除被告工作不當應負的責任,故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用工用料損失費用7484元。

“說法”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本案中,由於劉某尺寸計算錯誤和施工技術不過關,造成臺階裡面空芯、大理石易踩碎等問題,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承攬人劉某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應當承擔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但因審理過程中劉某不同意為定作人張某重新壘臺階,所以其要承擔賠償張某的經濟損失。至於定作人張某提出的因臺階不過關而造成房屋租金損失,由於壘臺階的工期很短,即使重做也不可能造成一年的租金損失,所以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對這部分租金損失的訴訟請求不應支持。於是,法院最終作出了由被告劉某賠償原告張某用工用料損失費用7484元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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