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力泰董事長信披違規、短線交易 被證監會罰款53萬元

中國證監會近日發佈了對時為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力泰、公司或上市公司 證券代碼:002217)實際控制人並擔任合力泰董事長文開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查明,文開福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文開福信息披露違法

文開福是合力泰截至2018年10月前的第一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2018年6月29日至9月7日,文開福安排李某偉、鄭某煒、龐某三人使用“陳某雄”中信建投證券賬戶、“黃某君”新時代證券賬戶、“卓某燕”安信證券賬戶、“毛某忠”東北證券賬戶、“熊某華”中信建投證券賬戶、“童某娜”中信建投證券賬戶、“包某瑩”天風證券賬戶、“周某民”國海證券賬戶、“何某勇”申萬宏源證券賬戶、“胡某1”中銀國際證券賬戶、“萬某年”光大證券賬戶、“胡某2”申萬宏源證券賬戶、“戴某亮”申萬宏源證券賬戶(以下簡稱“陳某雄賬戶組”)等13個證券賬戶交易“合力泰”。2018年6月29日至9月7日,“陳某雄賬戶組”合計買入“合力泰”11,024.90萬股,賣出“合力泰”6,487.37萬股。

文開福作為合力泰時任實際控制人,在利用“陳某雄賬戶組”交易“合力泰”導致持股情況發生變化時沒有及時、準確地將相關情況告知合力泰,導致合力泰所披露的關於實際控制人持股情況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具體情況如下:

1. 合力泰在2018年7月4日披露的《關於控股股東部分股權質押的公告》(2018-047號)、2018年7月14日披露的《關於控股股東部分股權質押的公告》(2018-052號)、2018年7月24日披露的《關於控股股東部分股權質押延期購回的公告》(2018-053號)和《關於控股股東部分股權質押的公告》(2018-054號)四個公告中,均稱“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東文開福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16,759,408股”。實際上,2018年7月4日,文開福通過“陳某雄賬戶組”持有“合力泰”3,733,179股,實際持股數量應為620,492,587股;2018年7月14日,文開福通過“陳某雄賬戶組”持有“合力泰”15,218,000股,實際持股數量應為631,977,408股;2018年7月24日,文開福通過“陳某雄賬戶組”持有“合力泰”12,128,094股,實際持股數量應為628,887,502股。

2. 合力泰在2018年8月28日公告的《2018年半年度報告》中披露“2018年6月30日文開福的持股數量為616,759,408股”。實際上,2018年6月30日,文開福通過“陳某雄賬戶組”持有“合力泰”3,015,300股,實際持股數量應為619,774,708股。

3. 合力泰在2018年12月8日披露的《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更新後)第四節中將文開福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增持情況表述為“自2016年以來,文開福採用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3次,時間分別為2015年12月9日、2016年1月14日、2016年1月15日,增持股數分別為200,050股、299,800股、200,000股,占上市公司總股本比例分別為0.014%、0.02%、0.014%”;在第八節中將文開福前六個月內買賣上市公司股份情況表述為“2018年10月,文開福一致行動人尹憲章和李三君因股份質押式回購交易違約,其持有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被新時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山路證券營業部強制平倉。……除上述情況外,信息披露義務人在本報告簽署之日前六個月內不存在其他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買賣公司股票的情況”。相關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

二、文開福短線交易“合力泰”

2018年6月29日至9月7日,文開福使用“陳某雄賬戶組”買入“合力泰”11,024.90萬股,賣出“合力泰”6,487.37萬股,存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和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情況。

上述兩項違法事實,有相關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資料,合力泰相關工作人員、李某偉、鄭某煒、龐某等相關人員以及“陳某雄賬戶組”相關人員的詢問筆錄和提供的材料,合力泰以及相關機構提供的材料及合力泰相關公告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文開福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十五條第三款和《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述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證監會決定:

一、對文開福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責令文開福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45萬元罰款;

二、對文開福短線交易行為,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給予警告,並處以8萬元罰款。

綜合上述兩項違法事實,合計對文開福處以53萬元的罰款。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上市公司應當關注本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異常交易情況及媒體關於本公司的報道。 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發生異常交易或者在媒體中出現的消息可能對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產生重大影響時,上市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各方瞭解真實情況,必要時應當以書面方式問詢。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及時、準確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擬發生的股權轉讓、資產重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並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證券法》第四十七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買賣本公司股票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文開福)

〔2020〕12號

當事人:文開福,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時為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力泰、公司或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並擔任合力泰董事長,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縣。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4年8月31日第三次修正,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文開福信息披露違法和短線交易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我會決定: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0年3月31日

原標題:合力泰董事長文開福信披違規、短線交易 被證監會罰款5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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