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百年前的中國古代如何處理性侵案件?

女性作為長期以來的弱勢群體,史料記載很少性侵案件,今天帶大家看看封建社會是怎樣處理性侵案件的。


幾百年前的中國古代如何處理性侵案件?


秦朝

秦律對這種刑罰的處理是貲刑,即繳納財物或以勞役抵償的刑罰。史料《秦簡》記載的就有“得之強,棄妻奸”案。被害人是一位離異寡婦,被拋棄,事發當日寡婦在外面種地。突然前夫前來撩起她的裙子欲行不軌之事。寡婦不從,於是就說外面怕人撞見,還是回自家比較方便。前夫同意,行至門前,寡婦大聲呼救。被鄰居聽見前來制止住了。前夫聞聲而逃。後來在鄰居的鼓勵下,寡婦告官。前夫被跑判為’隸臣‘就是勞役抵償的刑罰。

漢朝

漢律,《九章律考》“奸部民妻”條引《太平御覽》記載了一例亭長奸部民妻的案例,縣級審訊認為是和姦,適逢孝章皇帝出巡至此,才得以強姦論。此案例暗示出以和姦掩蓋強姦似乎更合乎漢代生活實際。自然也存在身份低微的婦女即使遭到官吏侵犯,實際則因官場黑暗,告發不可能成功。《漢書・張湯傳》就記載了一例郎官姦淫官婢的案例,官婢之兄向光祿勳張安世告發時,不但未伸冤,反而遭張安世的怒斥。另外漢律過於維護尊長的權威,在嚴懲血親相姦的同時,嚴禁卑幼告發尊長。《二年律令・告律》中規定:“子告父母,婦告威公,奴婢告主、主父母妻子,勿聽而棄告者市。”所以卑幼一旦被尊長侵犯,實際上不但沒有告發成功的可能,反而遭棄市的懲罰。


幾百年前的中國古代如何處理性侵案件?


唐朝

唐朝把奸罪分為通姦、強姦和媒奸三種,對強姦罪更是“罪加一等”,從重懲處。《唐律疏議》規定:“和姦(通姦)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兩年;強者各加一等”。也就是說通姦男女雙方各判刑一年半,如果是有夫之婦要判刑兩年,強姦罪在通姦罪上加一等。唐代徒刑分為五等,從一年半到三年,一等就是半年,強姦罪加一等就是判刑兩年,比通姦罪多半年。

唐代也有判處死刑的,宋人鄭克編撰的《折獄龜鑑議罪》就記載了一則發生在唐代的強姦案例:竇參是中唐名臣,剛做奉先縣尉時,北衙禁軍曹芬兄弟倆喝醉酒後竟然強暴親妹妹。竇參接到案子後,判處曹芬兄弟死刑,立即執行。


幾百年前的中國古代如何處理性侵案件?


宋朝

南宋時的《慶元條法事類·雜門》(卷八十)就有針對性侵幼女的明確條款:“諸強姦者,女十歲以下雖和也同,流三千里,配遠惡州。未成,配五百里。折傷者,絞。”

也就是說,就是隻要對十歲以下的幼女發生性關係,就被視為強姦,要被流放到三千里外險惡之地。即便是強姦未遂,也要發配五百里。如果是給幼女造成了傷害,那則直接絞死。


看古論今,最後大家覺得怎樣才能杜絕性侵案件發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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