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小夥拒絕挪車欲持刀砍人,遭對方“反殺”身亡

25歲小夥王某在遼寧康平縣一家飯店門前停車時,擋在飯店顧客張某的車前。張某吃完飯準備開車離開,讓王某挪車遭拒,兩人發生口角。之後王某持菜刀和碎酒瓶子準備毆打張某,誰知遭張某持砍刀刺中腹部,經搶救無效死亡。2020年4月從法院獲悉,張某因故意傷害罪被判刑13年。

1980年出生的張某是遼寧康平縣人,曾有犯罪前科。一天晚上,張某到康平縣一家飯店吃飯喝酒,之後準備開車離開。

此時張某的車被一輛轎車擋住。該車司機是25歲小夥王某。兩人因為挪車事宜發生了口角,但是張某被在場其他人勸開,駕車離開。

當晚9點40分左右,朋友喊張某繼續回來喝酒,於是張某返回飯店,再次遇到王某。王某拿著飯店菜刀和碎啤酒瓶子要追砍張某,被他人攔住,手中的刀和酒瓶子也被搶了下來。誰知張某被惹起了怒火,從自己車內取出砍刀刺中王某腹部一刀後離開現場,王某遂被在場的其他人員送往醫院救治,後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王某因左腹部銳器創刺入腹腔,切斷腸繫膜下動、靜脈,造成大失血而死亡。

案發次日,張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其辯護律師認為,王某在本案中有重大過錯,希望法院對張某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張某因挪車事宜與被害人發生爭執,持刀捅刺對方腹部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經查,案發當日張某欲駕駛轎車離開,被王某所駕轎車停在其車前而無法駛離,王某先後持菜刀、啤酒瓶口欲擊打張某均被在場人員攔下。挪車事宜本系瑣事,涉事雙方若能理性退讓即可避免悲劇的發生。但張某和王某均因逞強而發生口角,張某去而復返,使本已趨於平息的爭端升級,王某率先持械,先後二次欲擊打張某未果,二人的行為均對矛盾的加劇起到推動作用,即二人對本案的引發均負有一定的責任,但王某並未實際造成任何危害結果,故其行為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過錯。

綜合考慮犯罪情節,法院近日一審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十三年。

康平小夥拒絕挪車欲持刀砍人,遭對方“反殺”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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