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殺」傳銷監工的小伙被控罪 給正當防衛注入直面罪惡的底氣

“反殺”傳銷監工的小夥被控罪 給正當防衛注入直面罪惡的底氣


雲南小夥張某被朋友騙進一個傳銷組織,當他知道被騙後,一直想離開,但傳銷組織派“監工”白天黑夜看守。2018年春節前夕,張某上廁所時,負責看管的“監工”王某一起走進衛生間,雙方發生爭執,王某掐住張某的脖子,張某拉了羽絨服帽簷上一根帶子,將對方勒死。公訴機關指控張某涉嫌故意殺人罪。辯護人認為,張某行為屬於正當防衛,檢方認為,張某是故意殺人,但被害人有一定過錯。那麼面對過錯方的行為,受害人怎麼做才是正當防衛呢?這不禁引發了人們的思考和關注。

報道說,嫌疑人張某被朋友騙進傳銷組織,得知被騙後卻不能離開,被限制人身自由長達20天。若報道屬實,則張某受到了實實在在的非法拘禁,負責監看張某的王某,則屬於非法拘禁者之一。討論張某殺死拘禁者的行為,究竟是故意殺人,還是正當防衛,我們對照法律看看。

刑法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被害人王某參與了對張某的非法拘禁,而且負責監看,在非法拘禁中起重要作用,而“殺人”則發生在非法拘禁、監看過程中;那麼,王某的行為應屬於“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張某與王某發生的撕打,以及之後張某用帶子將王某勒死,是否應屬於“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

以法理結合情理討論,如果張某彼時只能通過將拘禁者、監看者制服,才有逃離的可能,那他到底應不應該暴力抗爭?

這又是一個關於“正當防衛”的爭議,不免又要提到剛剛平息的“崑山反殺案”。形式上,二者間似乎對比性不強,一個是對方持刀相砍,另一個是拘禁、監看;但本質上都存在“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以及威脅一方人身安全乃至生命安全的問題。近年來,死於傳銷組織非法拘禁的受騙人已不勝數,一些傳銷組織折磨、毆打不甘屈從的受騙者的行為十分瘋狂;這個語境下,被騙進傳銷組織又不肯合作的張某,沒有證據證明他不存在生命危險。這種情況下,他選擇任何方式逃離、使用一切手段制止對自己的不法侵害,是否應該和“崑山案”中當事人為制止不法侵害所使用的“一切手段”具有相同性質,從而可以得到輿論和法律認可?

傳銷非法拘禁高發的背景下,幾乎每個人都有不慎陷入傳銷窩遭非法拘禁的風險;於此而言,法律更應傾向於保護公民權益、公眾利益、社會秩序,打擊傳銷非法拘禁犯罪行為從而能有效地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文/馬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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