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溪縣農業農村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瀘農(農藥)罰〔2020〕1號)

瀘溪縣農業農村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瀘農(農藥)罰〔2020〕1號

當事人:楊順家(性別:男,年齡:57,身份證號:433122********0519,住址:瀘溪縣白羊溪鄉白羊溪村一組,郵編:416111,電話:13487415849)。

本機關執法人員於2020年2月25日在當事人楊順家經營的農資店的攤點上發現擺放著江西勁農化工有限公司生產的的草甘膦異丙胺鹽(規格300克/瓶,生產日期2017年3月)20瓶,該農藥有效期為2年,屬於超過農藥質量保證期的農藥,執法人員隨即對現場進行了檢查。2020年3月2日,本機關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當事人經營超過農藥質量保證期的農藥一案,經本機關依法調查,現查明:當事人於2017年4月購進該草甘膦異丙胺鹽農藥1件(40瓶),由於疏忽大意放在角落裡一直未銷售,2020年2月在清理貨物時才發現該草甘膦異丙胺鹽農藥,但未注意該農藥已經過期,並拿出來銷售,至我局執法人員檢查時已經銷售了20瓶,銷售價格8元/瓶,貨值320元,違法所得160元。

當事人違法行為具體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1、當事人身份證複印件1份;

2、當事人營業執照複印件1份;

3、當事人農藥經營許可證複印件1份;

4、現場檢查筆錄1份;

5、詢問筆錄2份;

6、現場檢查照片4張;

7、涉案產品照片4張;

8、證據登記保存清單1份;

9、超過農藥質量保證期的草甘膦異丙胺鹽農藥20瓶。

上述證據形式合法、內容真實、能夠相互印證,具備客觀性、合法性特徵,應當予以認定。

本機關認為:

當事人經營超過農藥質量保證期的農藥的行為違反了《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劣質農藥:(一)不符合農藥產品質量標準;(二)混有導致藥害等有害成分。超過農藥質量保證期的農藥,按照劣質農藥處理。”的規定,已構成違法。依據法律規定,應該給予行政處罰。2020年3月13日,本機關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其享有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未在法定時間內向本機關提出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視為當事人放棄了上述權利。

依照《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農藥經營者經營劣質農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農藥和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參照《湖南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執行基準“違法經營的農藥貨值在5000元以下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本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銷售超過質量保證期的草甘膦異丙胺鹽農藥,並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1、沒收違法所得160元;

2、沒收違法經營的超過農藥質量保證期農藥20瓶;

3、並處2000元罰款;

罰沒款共計2160元。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瀘溪縣辦證大廳非稅局窗口繳納罰沒款。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湘西州農業農村局或瀘溪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六個月內向瀘溪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瀘溪縣農業農村局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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