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并非都是终局裁决

2012年3月,李某与A县甲木材加工厂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3年9月,受市场影响,甲木材加工厂业务下降,遂对厂的人员进行分流,安排李某回家休息。2013年12月,某甲木材加工厂单方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不服,申诉至A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A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甲木材加工厂支付李某2013年9月至12月4个月生活费1600元,并为李某缴纳养老保险金23612元,同时裁决甲木材加工厂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300元。甲木材加工厂不服,诉至A县人民法院。

A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木材加工厂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A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中,裁决甲木材加工厂支付李某2013年9月至12月4个月生活费1600元,并为李某缴纳养老保险金23612元,该部分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遂判决甲木材加工厂支付李某2013年9月至12月4个月生活费1600元,并为李某缴纳养老保险金23612元,甲木材加工厂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300元。

附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4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劳动仲裁并非都是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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