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不良影響”中“其他”的範圍有多大?看看這起案件就知道了

如何去判斷某一件標誌是否具有我國商標法規定的“其他不良影響”時,其認定範圍應該如何考量與把握呢?在第21629013號“蜜蜂匯金¥及圖”商標申請駁回複審行政糾紛一案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日前作出的判決裡針對這一問題給出了答案,一起來看看。

“其他不良影響”中“其他”的範圍有多大?看看這起案件就知道了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出,我國商標法所規定的“其他不良影響”情形是對相關標誌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絕對情形進行的界定,既應避免不當擴大認定範圍,限縮商業活動中經營者自由表達和創造的空間,又應避免不當縮小認定範圍,致使可能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標誌獲准註冊,有效發揮司法在商標行政案件審理中的主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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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瞭解,北京蜜蜂匯金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蜜蜂匯金公司)於2016年10月20日提出註冊申請,指定使用在計算機程序(可下載軟件)、計算機外圍設備、電子出版物(可下載)、照相機(攝影)、眼鏡、導航儀器等第9類商品上。

經審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原商標局)作出商標駁回通知書,認為訴爭商標具有“其他不良影響”,決定駁回訴爭商標的註冊申請。蜜蜂匯金公司不服原商標局所作決定,隨後向原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提出複審申請。

經審查,原商評委認為,訴訟商標中包含人民幣符號“¥”,將其作為商標註冊使用在計算機程序,等指定商品上容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據此,原商評委作出對訴爭商標的註冊申請予以駁回的複審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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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蜂匯金公司不服原商評委所作複審決定,繼而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稱,訴爭商標為該公司所獨創,包含文字和圖形,其中文字“蜜蜂匯金”為顯著識別部分,圖形具有獨特含義,整體具有明確指向性。據此,蜜蜂匯金公司請求法院撤銷原商評委所作複審決定,並責令原商評委重新作出決定。

北京知產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中訴爭商標為“蜜蜂匯金¥及圖”,其中“蜜蜂匯金”為顯著識別部分,相關公眾對訴爭商標整體的識別並不會產生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消極、負面影響。

據此,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原商評委所作複審決定,並判令原商評委就蜜蜂匯金公司針對訴爭商標提出的複審申請重新作出決定。

原商評委不服一審判決,隨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經審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蜜蜂匯金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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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家點評

梅先知識產權:根據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商標標誌或者其構成要素可能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其他不良影響”。

該案中,訴爭商標包含與人民幣符號相近的標誌“¥”,該標誌本身並無負面、消極含義,但人民幣為我國法定貨幣,具有政治性和經濟性,與國家經濟、金融行為以及貨幣主權和國家尊嚴均有關,將其使用在計算機程序(可下載軟件)等商品上可能產生不良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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