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貸款買房婚內共同還貸,離婚時如何分割?

對於一方婚前貸款購買不動產,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後夫妻共同償還貸款,如果離婚,另一方能夠得到多少財產分割補償款?

審判實踐中,各地法院對共同還貸增值部分的計算做法不一。

由於2011年《婚姻法解釋(三)》)第10條只是規定了:“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但並沒有明確具體金額如何計算,所以導致了各地法院在對這個問題上的裁判不一致(大致有5、6種計算方式,計算的結果也不一樣),即“同案不同判”的現象非常突出,甚至最高人民法院相關部門或法官在不同場合給出的意見都不一致。下文舉例說明並計算結果。

婚前貸款買房婚內共同還貸,離婚時如何分割?

舉例(利率、稅費、增值等都屬於假設):

甲男2010年購房一套,購房總價100萬,甲男首付款支付30萬,銀行按揭貸款70萬,銀行貸款年利率3%,貸款30年,契稅等其他費用2萬(不包括維修基金),婚前甲男已支付貸款本息15萬。2015年甲乙雙方結婚,房屋價值150萬,產權登記在甲男名下。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共同還貸9萬(包括本息,其中利息3萬)。2018年離婚時房屋價值220萬。

針對以上情況,結合審判實踐中的相關計算方式結算結果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68頁確定的計算公式為:

房屋補償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項(包括本息)÷(房屋購買價+全部應付利息)×房屋評估現值(或夫妻認可房屋現值)×50%

計算結果:

房屋補償款=9÷(100+70×銀行貸款利率3%×30年)×220×50%=6.07萬

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明確離婚時房屋補償計算標準的通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等對此進行了認可。經過律小途檢索北京地區的相關案例,關鍵詞:標題搜索“離婚”,全文搜索“公式”、“增值部分”,日期排序第一的2016年12月7日的苗某與孫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是按照此方式進行判決的。

婚前貸款買房婚內共同還貸,離婚時如何分割?

2、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其編著的另一本出版物中表述了該方法(參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6年第1輯(總第65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6月出版)確定的計算公式為:

房屋補償款=不動產升值率×夫妻共同支付款項(包括本息)×50%=房屋評估現值(或夫妻認可房屋現值)÷(房屋購買價+共同已還利息+其他費用)×夫妻共同支付款項(包括本息)×50%

注:其他費用是指交易所涉及的成本,屬於購房的必要支出,如契稅、印花稅、營業稅等,但不應包括維修基金和物業費,因這些費用產生的基礎並非交易,而是房屋長期使用中產生的費用。

計算結果:

房屋補償款 = 220÷(100+3+2)×9×50% = 9.43萬

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6年第1輯(總第65輯)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編著。

婚前貸款買房婚內共同還貸,離婚時如何分割?

3、離婚時適用的最新公式:婚前個人房屋,婚後共同還貸離婚分割如何補償計算等》,浙江省婚姻法研究會微信公眾號,2018年8月8日微信推文(該方法得到了浙江省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的支持)

房屋補償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項(包括本息)÷(結婚時房屋價值+共同已還利息)×離婚時房屋價值×50%

計算結果:

房屋補償款 = 9÷(150+3)×220×50% = 6.47萬

注:此公式的核心在於婚前房產的增值應與婚後一方無關。

其他公式就不一一列舉了。

總之,司法實踐中對增值部分分割的計算方式還是不統一的,本文的例子只是一個簡單的婚前貸款買房,婚後共同還貸的情形。假如房子貶值了怎麼分割?又或著登記結婚前男女雙方一直在共同生活,此種如何分割?此種共同生活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還是男女朋友關係共同生活?不一樣的情形,有著不同的裁判尺度。這些情形會在以後的文章中給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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