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的那些“坑”,只講重點。

相比訴訟離婚來說,協議離婚因簡便、快捷、省錢,為很多離婚夫妻所選擇。但是由於當事人婚姻法律知識的欠缺,往往會因為雙方約定不明、不全面或不符合法律規定,致使此後糾紛不斷。為此,本文整理了離婚協議中有關撫養費約定的一些隱患和離婚協議的一些“坑”,供大家學習參考。—律小途

01

子女撫養費約定的一些隱患

1、司法實務中確定子女的撫養費應當考慮這樣幾個因素:

一是子女的實際需要;二是父母一方的負擔能力;三是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撫養費通常情況下已經包括了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一般情況下父母一方定期支付撫養費後,不需要再額外的支付費用。

2、撫養費數額確定以後,應如何進行約定呢?下面來講講撫養費約定的“坑”

(1)約定撫養費支付到年滿18週歲是個坑。

實際生活中,如果子女年滿十八週歲又在上大學,這時候顯然是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若離婚協議只約定至18週歲,那麼對方就完全沒有法律義務再支付撫養費了。所以,離婚時應儘量約定如果子女上大學的,撫養費需要支付到大學完成,對於這種超出法定義務以外的約定,屬於父母雙方離婚時的意思自治範圍,有法律約束力。

如果是有殘疾的子女,建議一定要寫明支付至有獨立生活能力止。

(2)撫養費約定為"固定數額"也是個坑。

人民幣貶值,生活成本越來越大,如果撫養費一直是之前的固定數額,其實相當於變相的降低了撫養標準,增加己方負擔。雖然法律規定了,必要時有權起訴請求增加撫養費,但無疑會給自己帶來麻煩。所以,建議每年增加一定的比例,基本上可以與物價上漲相適應,省的以後打官司,費心費時。

(3)撫養費約定要儘量詳盡。

原則上撫養費包括了一般情況下的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如果沒有特別重大的開支不能再要求對方另行承擔的。現實生活中,離婚後孩子生場病或參加一些補習班、藝術班這都是很正常的事情,但這些費用是否包括在撫養費中,還是需要另外支付的重大開支呢?如離婚協議未約定明確,這時就產生了糾紛。所以,建議當事人可以約定醫療費超過一定數額屬於重大開支需另外支付,同理,補習班、培訓班、藝術班等其他費用也可以這樣去約定明確。

離婚協議中的那些“坑”,只講重點。


02

離婚協議涉及房產的約定的要點

1、夫妻在協議分割房產前要注意銀行對變更主貸人或減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

2、履行很關鍵,因此,離婚協議中應該明確一方沒有履行義務的違約責任,這樣,才能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比如,逾期不支付房屋對價的違約條款、不配合辦理產權變更手續的違約條款等。

戶口的遷移

離婚後戶口是一個法律難題。比如:若離婚協議未約定戶口遷移條款,離婚後因戶口問題(可能是賣房問題、再婚問題等)起訴至法院,法院一般是不受理的,會告知找公安戶籍部門解決,而戶籍部門往往會因不屬於強制遷移的情形,而無法辦理遷移手續,最終戶口問題還是沒有解決。所以,如有必要,建議在離婚協議書中加上戶口條款,並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

慎用“各自名下存款歸各自所有”的約定

有的當事人為了簡便省事,對於已知的夫妻雙方名下的存款,簡言之“各自名下存款歸各自所有”。但是,在雙方離婚後,如一方發現另一方名下有隱瞞存款的情形,如欲主張分割這部分“隱瞞”的存款,則需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該存款是“隱瞞的”。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這種證據很難蒐集,即使有相關證據又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所以,建議離婚協議先對夫妻存款進行列舉,然後再約定如何分配的問題。

分割公司、企業類財產

1、分割公司股權的,應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6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數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2、分割合夥企業出資的,應符合《合夥企業法》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部份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地位;(二)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三)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份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四)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以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份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的地位。

3、如有出資或股權代持行為的,建議雙方與代持人簽訂一份三方協議,進而保障分割財產的順利履行。

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共同財產的約定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法律規定的是可以少分或不分。為了懲罰轉移、隱匿者的行為,建議直接約定為轉移、隱匿者無權分割該部分財產。

總之,雙方若感情確已破裂,選擇協議離婚的方式,好離好散,不失為明智之選。但是涉及到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具體問題時,還是多學習相關的法律知識,多看看相關的法院判決,否則,一旦約定不明或約定不全面等,都會為將來留下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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