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那些“坑”,只讲重点。

相比诉讼离婚来说,协议离婚因简便、快捷、省钱,为很多离婚夫妻所选择。但是由于当事人婚姻法律知识的欠缺,往往会因为双方约定不明、不全面或不符合法律规定,致使此后纠纷不断。为此,本文整理了离婚协议中有关抚养费约定的一些隐患和离婚协议的一些“坑”,供大家学习参考。—律小途

01

子女抚养费约定的一些隐患

1、司法实务中确定子女的抚养费应当考虑这样几个因素:

一是子女的实际需要;二是父母一方的负担能力;三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抚养费通常情况下已经包括了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一般情况下父母一方定期支付抚养费后,不需要再额外的支付费用。

2、抚养费数额确定以后,应如何进行约定呢?下面来讲讲抚养费约定的“坑”

(1)约定抚养费支付到年满18周岁是个坑。

实际生活中,如果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又在上大学,这时候显然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若离婚协议只约定至18周岁,那么对方就完全没有法律义务再支付抚养费了。所以,离婚时应尽量约定如果子女上大学的,抚养费需要支付到大学完成,对于这种超出法定义务以外的约定,属于父母双方离婚时的意思自治范围,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是有残疾的子女,建议一定要写明支付至有独立生活能力止。

(2)抚养费约定为"固定数额"也是个坑。

人民币贬值,生活成本越来越大,如果抚养费一直是之前的固定数额,其实相当于变相的降低了抚养标准,增加己方负担。虽然法律规定了,必要时有权起诉请求增加抚养费,但无疑会给自己带来麻烦。所以,建议每年增加一定的比例,基本上可以与物价上涨相适应,省的以后打官司,费心费时。

(3)抚养费约定要尽量详尽。

原则上抚养费包括了一般情况下的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如果没有特别重大的开支不能再要求对方另行承担的。现实生活中,离婚后孩子生场病或参加一些补习班、艺术班这都是很正常的事情,但这些费用是否包括在抚养费中,还是需要另外支付的重大开支呢?如离婚协议未约定明确,这时就产生了纠纷。所以,建议当事人可以约定医疗费超过一定数额属于重大开支需另外支付,同理,补习班、培训班、艺术班等其他费用也可以这样去约定明确。

离婚协议中的那些“坑”,只讲重点。


02

离婚协议涉及房产的约定的要点

1、夫妻在协议分割房产前要注意银行对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

2、履行很关键,因此,离婚协议中应该明确一方没有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这样,才能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比如,逾期不支付房屋对价的违约条款、不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违约条款等。

户口的迁移

离婚后户口是一个法律难题。比如:若离婚协议未约定户口迁移条款,离婚后因户口问题(可能是卖房问题、再婚问题等)起诉至法院,法院一般是不受理的,会告知找公安户籍部门解决,而户籍部门往往会因不属于强制迁移的情形,而无法办理迁移手续,最终户口问题还是没有解决。所以,如有必要,建议在离婚协议书中加上户口条款,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慎用“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的约定

有的当事人为了简便省事,对于已知的夫妻双方名下的存款,简言之“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但是,在双方离婚后,如一方发现另一方名下有隐瞒存款的情形,如欲主张分割这部分“隐瞒”的存款,则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存款是“隐瞒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证据很难搜集,即使有相关证据又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所以,建议离婚协议先对夫妻存款进行列举,然后再约定如何分配的问题。

分割公司、企业类财产

1、分割公司股权的,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数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分割合伙企业出资的,应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部份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份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以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份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的地位。

3、如有出资或股权代持行为的,建议双方与代持人签订一份三方协议,进而保障分割财产的顺利履行。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的约定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法律规定的是可以少分或不分。为了惩罚转移、隐匿者的行为,建议直接约定为转移、隐匿者无权分割该部分财产。

总之,双方若感情确已破裂,选择协议离婚的方式,好离好散,不失为明智之选。但是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具体问题时,还是多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多看看相关的法院判决,否则,一旦约定不明或约定不全面等,都会为将来留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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