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胜诉案例:县政府未履行行政强制法定程序,被判违法

贵州省胜诉案例:县政府未履行行政强制法定程序,被判违法

史律师在接到案件材料时,发现2016年1月13日W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和徐先生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徐先生应在2月12日前腾空交房。若逾期不办理房屋腾空交付手续,且不搬离物品,征收部门将依法处置。虽然协议中对行政强制进行了约定,但是W县人民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内容和程序均违法。

在为徐先生等人制定好维权方案后,史律师认为应该分别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和强制拆除的行为提起法律程序。在强拆行为方面,史律师协助徐先生于2016年4月25日向Z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W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W县人民政府答辩称,徐先生已与征收部门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且协议明确约定了交房的时间和延迟交房的违约责任。因徐先生未按协议履约,所以为消除安全隐患,对徐先生已搬迁腾空的房屋进行拆迁合法。但是史西宁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和程序。而在本案中,被告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未履行任何行政强制法定程序,与上述法律的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规定的强制执行实施程序不符。

最终,Z市中院采纳了史律师的观点,认为被告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并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判决:确认W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3月31日对原告徐先生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值得注意的是,与徐先生一起的30余位村民,在史律师的委托代理下在此类的诉讼中都赢得了可喜的局面。

附:贵州省Z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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