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土地自由買賣與政策調控並行下的配置最優化

導語:

以亞當斯密為首的古典經濟學家,有著名的市場萬能論,即認為不受干涉的市場自主配置資源,最終能使得社會財富最大化,實現所謂的帕累托最優。

筆者在此文以宋代土地買賣為例,剖析其觀點的正誤。眾所周知,自由市場天生的公敵就是政府的政策調控。而從唐至宋的土地買賣卻在市場和政府的多次磨合下,交易更便利,權益受保護,從而刺激富民通過購買並經營土地積累財富,衍生出宋代的富民階層。宋代政府主要參與三次土地制度變革,其一是明確了土地佔有者的排他性產權,使土地收益權內部化和土地流轉合法化;其二是通過"印契投稅"和"官印契書"促進了交易契約化,推廣了契約專用性知識;其三是對親鄰優先權在權利伸張者和訴訟時效方面作出限定,將人格化交易對公平交易的影響限制在一定範圍內。下文,筆者將作逐一介紹。

1、 土地流轉的合法化

自北魏開始實施的均田制,歷經隋、唐三百年的漫長曆程,最終以"兩稅法"的頒佈而廢弛。中唐以後,國家不再對土地兼併加以限制,土地私有制得到確立。

宋代土地自由買賣與政策調控並行下的配置最優化

圖 一均田制的土地政策

首先,國家以默許的方式承認民戶世代耕種的土地所有權和新墾荒地的所有權。國家允許百姓自由開墾無主荒地,並承認墾殖者擁有其土地所有權。由此,只要有勞動力和有可墾殖的土地,民戶就可以靠自己的努力獲得土地。

其次,國家允許民戶自由買賣土地,承認民戶佔有更多土地的合法性。貧富無定勢,田宅無定主,有錢則買,無錢則賣,已成為當時的一種普遍的社會現象。

宋代土地自由買賣與政策調控並行下的配置最優化

圖 二土地流轉獲取財富的合法性

在我看來,土地流轉的合法化,一方面消除了百姓因買賣土地而受法律懲罰的高昂成本,另一方面,活躍的土地交易市場降低了土地買賣信息的獲取成本。唐中後期至宋以來,土地買賣日趨頻繁,民間私人土地交易十分活躍,形成了具有眾多買者和賣者的土地市場。

2、 土地交易的契約化

私有產權確立之後,土地所有者在買賣過程中已不存在因違法而受重罰的情況,但是仍存在許多因市場摩擦或市場體系不完善而出現的交易風險。各類交易糾紛的產生,促進了保障交易的法律制度的產生。

宋代土地自由買賣與政策調控並行下的配置最優化

圖 三土地交易的契約)

宋代田宅買賣不僅有嚴格的程序,而且其創制了完備的契約制度,以增強契約的法律效力。宋代土地交易的基本程序為:一是買賣意向達成;二是土地產權歸屬及產權界限審查;三是親鄰先買權排除;四是訂立契約;五是過割賦稅;六是投稅印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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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對於普通民眾而言,特別是不識文斷字,不懂法律知識的民眾,在土地交易中往往會處於劣勢而被侵權。

為貫徹法律的公平性並維護土地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宋廷強制採取"印契投稅",並頒佈格式官契,以最大限度得降低民眾的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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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五土地交易的官契

官府因"量收息錢"出售樣本契書,民間多有不情願花錢購買,仍然私自立契或按官方格式合同擅自刻印契書等情況。針對這一情況,宋廷不僅規定非官契定約不受法律保護,而且還採用特定的紙張和規格印刷,以防止民間仿刻印製,進一步規範了土地交易合同。

3、 土地買賣的公平化

在宋代土地交易中,"親鄰優先權"是最易引發交易糾紛的一項權利,並由此形成了較高的交易成本。土地買賣"先問親鄰"是中國傳統社會的習慣做法,在唐代以後,這一習慣上升為成文法。

從某種層面上,"親鄰優先權"是可取的,它既維護了宗法家族利益和家庭親屬關係,符合中國傳統文化的法律邏輯,又不違背基本等價交易市場邏輯的法律制度。但是筆者認為,若考慮買賣公平和土地資源配置最優,這其中存在很大問題。

宋代土地自由買賣與政策調控並行下的配置最優化

圖 六土地買賣的先問親鄰

然而,這項頗具人情味的制度,隨著時間推移和司法實踐的不斷積累,被附加了許多限制條件。太祖開寶二年頒佈條例,明確了親與鄰、鄰與鄰的優先次序。在背誦紹聖年間,"親鄰優先權"的適用範圍進一步縮小。

筆者認為,這些政策舉措表明,宋廷日益意識到嵌入文化的法律制度對公平交易所產生的阻礙,故不斷對其適用對象和範圍進行調整,以在不改變法律基本準則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降低文化因素對交易公平原則的影響。

4、 市場加政府下的配置最優化

宋代土地流轉的合法化、土地交易的契約化以及土地買賣的合法化,三個方面共同說明了宋代土地資源的最優配置得益於宋廷政府的一系列政策,說明了古典經濟學家的市場萬能論的缺陷與不足。

宋代土地自由買賣與政策調控並行下的配置最優化

圖 七古典經濟學中的帕累托最優

基於古典經濟學理論討論宋代的土地交易,筆者認為還需要重點考慮商品經濟對社會要素流動組合中可能出現的摩擦和資源配置的不完全性。換句話說,當用"有錢則買,無錢則賣"來分析中國古代商品經濟發展對社會產生的影響時,不能不考慮還會存在"有錢買不到,無錢買不了"的可能性。事實上,宋代的土地交易是同時需要市場和政府的。

宋代土地自由買賣與政策調控並行下的配置最優化

圖 八熱度攀升的土地市場

正是這種市場加政府下的帕累托最優,才使得宋代的交易成本不斷減少,使廣大民眾百姓的土地交易活動更加便捷、可行和有保障,使土地交易為代表的商品經濟因素在更廣範圍被更大程度地發展起來。

正式這種市場加政府下的帕累托最優,才使得普通民眾有條件改變自己社會地位的物質基礎,其中的一部分開始分化為富民,並隨著這一群體數量的增長和財富力量的擴大,逐漸成長為有社會影響力的富民階層。

結語:

土地自古以來,是一種能夠創造新價值的生產要素。在傳統的農業社會,幾乎所有的社會再生產物質資料都來源於土地,土地是最重要的生產要素,誰擁有了土地,誰就成為社會的主流力量,擁有土地越多,社會地位越高,越具有社會話語權。因此,土地交易是貫穿於傳統農業社會歷史發展軌跡的最基本的商品經濟形式。

本文筆者通過對宋代土地交易三大政策的剖析,證明了要實現古典經濟學家的帕累托最優的狀態,光靠市場本身是不夠的,必須加以宋廷制度的輔助。

第一大制度,明確了土地佔有者的排他性產權;第二大制度,將交易契約化與專用性知識混合運用;第三大制度,對以往土地的人格化交易作出限定。三大制度相輔相成,互相遞進,都是為了減少民眾交易成本而存在的,都是為了使民眾土地資源配置最優而存在的。

土地交易和規範土地交易活動的制度安排,刺激了民眾的土地交易活動,在更大範圍內維護了富民階級通過市場商品活動獲得財富的合法性,保護了其財產的權利。

筆者認為,這不僅保證了富民階級可以在宋代土地交易中產生並壯大,還促使其通過經濟手段產生較強的社會影響力,甚至形塑了傳統射虎中後期基本的財富積累和流動方式。


參考文獻

武建國《中國古代土地國有制史》

徐松輯《宋會要輯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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